Page 70 - 老機關,新氣象:考試院 20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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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機關,新氣象:考試院 2020-2024
「公務員可以用個人身分公開發表意見 意見,不受到身分的影響。但如果是
嗎?可以使用機關名稱和職稱,公開 屬於「職務言論」的範疇,機關也可
發表自己承辦業務的經驗嗎?」 以對發表的原因及內容等適當性加以
過去的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發表意見 審酌後,再決定是否同意,以及限制
做了很嚴格的規範,但在言論自由的 發表職務言論不得超過機關同意的範
價值下,顯得不合時宜。因此這次服 圍等情形。
務法修法,也重新定義公務員對外發 此外,在這次服務法修正當中,考試
表言論的界線,考試院並依此發布 院為落實「公教研分途」的原則,也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讓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
此一辦法釐清了「職務言論」的範 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能夠排除適
疇,明確規定為「以代表服務機關名 用。同時為滿足公營事業機構的發展
義、使用服務機關名稱及職務的發言 需求,並綜合考量教師的本職教學及
為限」。也就是說,如果不在這個範 研究任務,增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
圍內,公務員可以自由公開發表個人 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
法 發 表 職 公 務 員 同 意 辦 務 言 論
訂定依據及適用順序 (§1)
「發表」、「職務言論」定義 (§2)
同意程序及審酌因素 (§3、§4)
視為已同意情形 (§5、§6)
發表職務言論後得作成紀錄存查 (§7)
限制規定 (§8)
重 點 訂 定
免經同意人員 (§9)
自發布日生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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