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老機關,新氣象:考試院 20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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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機關,新氣象:考試院 2020-2024





             「公務員可以用個人身分公開發表意見                       意見,不受到身分的影響。但如果是
              嗎?可以使用機關名稱和職稱,公開                       屬於「職務言論」的範疇,機關也可
              發表自己承辦業務的經驗嗎?」                         以對發表的原因及內容等適當性加以

              過去的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發表意見                       審酌後,再決定是否同意,以及限制
              做了很嚴格的規範,但在言論自由的                       發表職務言論不得超過機關同意的範
              價值下,顯得不合時宜。因此這次服                       圍等情形。
              務法修法,也重新定義公務員對外發                       此外,在這次服務法修正當中,考試

              表言論的界線,考試院並依此發布                        院為落實「公教研分途」的原則,也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讓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
              此一辦法釐清了「職務言論」的範                        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能夠排除適

              疇,明確規定為「以代表服務機關名                       用。同時為滿足公營事業機構的發展
              義、使用服務機關名稱及職務的發言                       需求,並綜合考量教師的本職教學及
              為限」。也就是說,如果不在這個範                       研究任務,增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

              圍內,公務員可以自由公開發表個人                       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


                  法 發 表 職 公 務 員 同 意 辦 務 言 論
                            訂定依據及適用順序 (§1)

                            「發表」、「職務言論」定義 (§2)


                            同意程序及審酌因素 (§3、§4)


                            視為已同意情形 (§5、§6)

                            發表職務言論後得作成紀錄存查 (§7)


                            限制規定 (§8)
                  重 點 訂 定
                            免經同意人員 (§9)


                            自發布日生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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