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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考銓訴願案件,特依訴願法第52條、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其組織依組織規程規定,除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外,目前委員14人,分別由本院副秘書長、參事等6位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蔡志方、李惠宗、林明鏘、張瓊玲、陳愛娥、蕭文生、林昱梅及郭宏榮等8位教授專家擔任;並置執行秘書、秘書各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另增調科員1人協助辦理相關工作。

  行政救濟新制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施行,依規定不服本院所屬部、會之行政處分案件,均向本院提起訴願,訴願人並可聲請調查證據、閱覽、影印、抄錄、攝影卷宗資料及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進行言詞辯論等程序。本會為配合新制實施,除研修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等相關法規及增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外,並依訴願法修正條文規定,辦理訴願人到院閱覽、影印卷宗資料等相關事宜。本院訴願會為充分發揮功能,保障人民權益,對於訴願案件之審理,向極重視,於收受訴願案件,均由執行秘書先作程式之審查,如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先行通知訴願人補正。合於程式之訴願案件經答辯完備後,由執行秘書檢同卷證,送由全體委員舉行審查會共同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交由執行秘書依處理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提經主任委員主持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製成決定書,簽奉院長核定後,方行送達,其審議過程至為審慎周詳,故歷來所為之訴願決定,絕大部分均能獲行政法院之支持。

  又為使各界瞭解關於考銓業務請求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情形,本院訴願會前於民國72年、81、88、91、92、93及94年間,曾先後蒐集整理民國39年至91年所辦理之考銓訴願案件,各依性質、分類編目、摘錄要旨,附以索引,編就「考銓訴願案例彙編」、「考銓訴願案例續編(一)」至「考銓訴願案例續編(六)」刊行。該彙編及續編所輯案例,均為本院訴願會歷任委員智慧與學驗之結晶,不僅可稽考考銓行政運作之實況,對行政救濟制度之推展及考銓業務之檢討改進,亦甚有助益。惟考量本院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漸臻完善,自87年2月迄今經審理作成決定之訴願案件均已即時上網供各界查詢。為節省公帑、落實工作簡化、文書減量、無紙化之原則,自95年起不再編印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