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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人事行政組織與職權分工

標題 美國(聯邦)人事行政組織與職權分工
研究年度(民國年) 93 研究主持人 楊戊龍
撰稿人 參加人數
專案會議 2004 研究方式
研究經費 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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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制度設計,遵守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行政權歸屬總統(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總統負責監督法律的被忠實執行(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三項)。但在某些行政領域業務,國會創設一些獨立於總統權限(executive authority)外之「獨立性管制委員會」(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ssion),如全國勞動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聯邦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之類,執行特定的管制性業務。人事權屬行政權之一環,也同樣有類似「獨立性管制委員會」性質之機關,如功績制保護委員會(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聯邦勞動關係委員會(Federal Labor Relations Authority)、平等僱用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等機關,以實現聯邦政府用人之功績、公平正義、平等等管制性價值。總統對這些機關之監督權較弱,只限於有法定事由時,才能免職行政首長或委員。本文為讓參閱者有全盤性之瞭解,將從上位之聯邦行政組織架構說起,再導出人事行政組織在整個聯邦行政組織中之地位,說明各人事行政組織之職掌分工,及比較我國制度。在行文上,將儘量以圖表呈現,俾收一目了然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