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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執行人員聘任問題之研究(考試院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研究案)

標題 法律工作執行人員聘任問題之研究(考試院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研究案)
研究年度(民國年) 93 研究主持人 蕭文生、鄭津津
撰稿人 蕭文生、鄭津津 參加人數
專案會議 2004 研究方式 考銓研究報告
研究經費 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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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研究目的
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府機關內執行法律工作人員所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若是數量不足,或是不夠專業,皆會導致國家法制工作執行效率低落,並可能會損及人民的權益。目前國內政府機關從中央到地方普遍皆存在著法律工作執行人員數量不足或是素質良莠不齊的問題,對政府法制工作的執行與人民權益的保障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相當顯著的。
因此,本文乃針對此種法律工作執行人員的聘任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期能鬆綁人事法制、建立多元化進用管道、活絡政府法制人員與其他法律工作者之人事交流管道,並藉此解決法律工作執行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並全面提升法律工作執行人員的素質。此處所稱「聘任」並非傳統公務員法上嚴格意義之聘任,而係泛指進用、留任之義。
二、研究背景
目前國內政府機關,尤其是以法律事務為主的各行政機關法規會與訴願會等,對具備法律專長人員之需求極大,但不管在法律專長人員的數量與質量上,透過公務人員考試方式任用的法制人員往往無法滿足這些機關的需求。不可否認,一般法制人員不論是在社會地位、經濟待遇、或發展前景上,皆無法與律師、司法官或其他法律從業人員相比。然而,一般法制人員與律師、司法官或其他法律從業人員所接受的教育與參加相關考試的科目並無太大的差異,因此,具備法律專長之人員很自然會將從事律師或司法官作為其主要的志願;換言之,可能於任職期間不斷參加考試且一旦司法官或律師考試及格,自然會離開現有之公職,造成人事的不穩定,從事一般法制人員的工作對具備法律專長之人員缺乏足夠的誘因。然而,隨著律師考試錄取名額不斷增加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外國律師將來亦可於我國執業,律師職場之競爭日益激烈。此外,我國留學外國之法律人才亦不斷增加,若能善加利用此類人才,對於我國國際化之發展將會有莫大之助益。因此,在國家所需要之法制人員與社會既有的法律專業人才間應建立起必要的交流管道。
目前國內雖然針對政府多元人力進用管道之問題有不少的一般性研究,但對於本研究之議題並無相關具體研究,因此從事此項研究對解決上述問題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法律工作執行人員聘任之問題可以自兩種基本的概念出發,第一種方式類似目前推動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合一考試,換句話說,透過一次考試將目前所有相關考試整合,應考人透過一次考試成績,依分數高低取得不同之任用資格或執業資格,例如法官、律師或各種類別之公務員,各類及格人員依一定之標準可互相轉任,活絡人事間之交流。另外一種方式則是維持目前各類人員之考試及任用方式,但透過適當之機制,鬆綁人事法制,建立多元進用管道,例如鼓勵律師轉任公務人員。兩種方式各有利弊,惟從推行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合一考試方案之經驗來看,各界阻力似乎超出預期,因此第二種方式不失為解決現行燃眉之急較好的方法。
三、研究範圍
由於研究時間的限制,本研究僅處理在現行考試及任用方式不變下,於透過何種方式使得其他法律專業人才,尤其是律師,能夠進入公部門服務。本文所謂聘任並非嚴格或具有公務員法律上的意義,而僅是一般的泛稱,主要是涉及如何進用的方式,尤其是律師如何轉任的問題。
本研究將針對下列議題作介紹與探討:
(一)現行行政機關主要法律工作執行人員之考試與銓敘;
(二)律師與法制人員應考科目之分析比較;
(三)律師考試錄取率提升以及我國加入WTO對律師業務發展之衝擊;
(四)政府機關法律工作執行人員之現況與問題;
(五)相關建議的提出
本研究之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法律工作執行人員之聘任,則依其相關之設置條例或一般性之法律加以辦理。基於此類法人設置之理由,其所進用之人員基本上為非公務人員,因此與本研究所欲處理之問題並不相同。
此外限於研究時間與經費,無法全面性地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機關進行訪談,故僅在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中各挑選一個作為訪談對象。中央政府部分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部分為高雄市政府;縣(市)政府部分為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