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止95年2月16日實施之公保優存要點3之1。 二、所得替代率酌予提高。 三、所得替代率之分母,應包括年終考績獎金。 四、新方案應在退休法母法有法律授權依據,且不應溯及既往,以維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