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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3屆三周年成果報告

考試院第13屆就任三年,積極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建立更完善的考銓制度;為使今(112)年7月1日初任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下稱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順利實施,以及因應資訊、數位時代用人所需,年初便啟動考試院部會組織改造,進行相關業務功能調整;為落實循證研究及決策,成立考銓資料研究中心,整合院部會資源,加強資料庫運用;隨著Covid-19疫情結束,積極辦理地方政府、學校等座談交流,協助機關進用合適人才;同時也恢復國外考察行程,探究他國公務員考選、人事制度設計,有助於研議改進我國文官制度。在此謹就本院重要政策推動成果提出報告。

一、健全文官制度,推動重要立法與修法工作

近一年來完成13項法律案修正、訂定或廢止通過,就任迄今共計完成24項,另有6項尚待立法院審議或協商。

(一)已三讀通過之法案(依三讀日期由近至遠排列

  議案名稱 概要 進度
1 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陞遷制度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對於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得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增訂最近1年因酒駕或性騷擾等記過1次以上者不得陞任;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 112年5月2日三讀
2 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因應資訊化、數位化時代用人需求及人才競爭考驗,並加速推動數位轉型及資通安全等業務,修正組織架構、掌理事項與員額配置,以強化人才招募、加速推動國考數位轉型、精進測驗技術發展 112年4月28日三讀
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下稱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任務編組,明定委員會組成之代表性;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增訂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經費為退撫基金用途 112年4月21日三讀
4 考銓處組織條例廢止案 因應考試院組織法第16條已刪除考銓處之設置法源,爰予以廢止 112年4月18日三讀
5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因應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實施,為期相關事權統整,將「二部二會」調整為「二部一會」,原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業務整併至銓敘部監理司 112年4月11日三讀
6 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考試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實施,成立監理司,整併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及該院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業務
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基於首長專業化考量,原屬銓敘部並由部長兼任主委的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的退撫基金管理局,以追求基金長期穩健的投資績效
8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 配合組織調整,爰予以廢止
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 放寬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之公務人員轉調限制 112年1月19日三讀
10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 依退撫法第93條規定建立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其中第二層職業年金採確定提撥制,並設置個人退休金專戶 111年12月16日三讀
1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政府撥補退撫基金責任,由政府編列預算分階段撥款補助,先撥補因實施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致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接續再撥補退撫基金長期累積之財務缺口
12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被保險人之免職等處分失效時,追溯加保相關事宜;因應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實施,配套修正提高保險費率上限及養老、死亡給付上限
1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為解決長期錄取不足額類科需用專技人才,修正專技人員進用方式,並增訂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之法源依據 111年12月9日三讀
14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自28年制定公布後,首次全文檢討修正,包含修正適用對象、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談話應經許可之規定、修正經營商業範疇及相關投資規定、調整兼職程序規範密度,以及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勤休事項之框架性規範 111年5月30日三讀
1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加班補償評價原則、補休假期限及結算機制等規定
1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釋字第782號解釋,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休金規定;增訂依退撫法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等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啟動調整機制,並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4年應檢討 110年12月28日三讀
17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第15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釋字第782號解釋,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職酬勞金規定;增訂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18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法源依據、退撫基金之支付項目、領取退撫給與之課稅規定;增訂退撫基金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19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草案 刪除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時,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110年12月24日三讀
20 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機關得淘汰有不適任具體事實之試用人員;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職系;因外國法令無法放棄該國籍者,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 111年5月10日三讀
21 監試法廢止案 考量國家考試辦理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已十分完善且過程嚴謹縝密,試務資訊化後,更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考試公平、公正之目的,爰廢止監試制度 110年4月13日三讀
22 典試法刪除第10條條文草案 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監試委員監試,典試委員會開會無須監試委員列席,爰刪除相關條文
23 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26條條文草案 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相關條文
2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監試法文字


 

(二)待協商審查或付委之法案(依提案日期由近至遠排列

  議案名稱 概要 進度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 配合組織調整,爰予以廢止 112年6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尚未交付委員會
2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為落實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提升審判、偵查、辯護及公務機關法制品質,並提供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空間,草案以立專法方式整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4種職類人員之選任程序 111年3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待委員會審查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 110年3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112年5月3日委員會審查完竣待黨團協商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 110年3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112年5月3日委員會審查完竣待黨團協商
5 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加對洩題舞弊案件之違法人員究責機制 109年12月1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112年5月3日委員會審查完竣待黨團協商
6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適度放寬選送國外進修期間;適度放寬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且應向主管機關逐年申請延長進修期間;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關於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期滿,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之規定,屬公務人員進修之重大權益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 109年9月1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110年4月29日委員會審查完竣
110年5月13日黨團協商
,交院長召集黨團協商

 

二、因應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及時代需求,分階段完成組織調整

配合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實施,啟動考試院組織改造,將現行二部二會架構(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二部一會,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業務整併至銓敘部監理司;所涉及的配套法案,包含修正考試院組織法、銓敘部組織法、退撫基金管理條例,制定退撫基金管理局組織法,廢止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分兩階段施行。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除因應個人專戶制,為期相關事權統整,對所屬部會進行組織調整外,另並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將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使組織業務及人員調整更具彈性。

銓敘部組織法(除退撫基金監理業務外)及退撫基金管理局組織法部分,考量112年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定自7月1日實施,應以新的組織面貌加速推展籌備工作,爰於4月30日率先施行,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日改制為基金管理局。考試院組織法及銓敘部組織法有關退撫基金監理業務部分,顧及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業務及人員移撥尚需一定作業時間,故於6月1日施行,由銓敘部成立監理司,統一職掌退撫基金、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等監理業務,以達事權統合之效。另配合退撫基金監理組織及業務移撥,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亦於6月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另為因應人工智慧時代、少子女化、以及與私部門競爭人才等考驗,國家考試應擴大運用數位選才技術與國際交流,為國家選拔卓越人才,考選部之組織架構亦須因應新興趨勢進行調整,爰修正考選部組織法,將「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列入掌理事項,著重於強化人才招募、加速推動國考數位轉型、精進測驗技術發展以提升國考信效度,並於9月1日施行。

三、強化考銓資料庫加值運用,落實循證式研究及決策

面對數位轉型浪潮,政府各機關均積極推動循證決策,嘗試在政策制定上應用巨量資料分析方法。本院為推動考銓政策與制度規劃設計,運用實務研究和資料庫分析,於去年11月成立「考試院考銓資料研究中心」,整合院部會研究資源,以強化考銓資料庫的加值運用。

今年先選定「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前後公務人員跨職系流動情形分析」、「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制度及格人員職涯表現及任職異動情形之研究」、「各級政府公務人力退休結構變化趨勢之研究」、「公務人員考試重複錄取情形分析」,以及「公務人員流動之空間分析」等5項議題,以考銓資料庫為核心,提供去識別化後之原始資料,就現階段業務相關問題進行研究。

為有效進行循證式決策,除利用既有客觀性資料為主之考銓資料庫外,亦將針對考試錄取人員,透過實際問卷調查,蒐集及分析公務人員能力、技能或家庭背景、及其意向或態度等主觀性資料(如報考動機、對公職的期待或人格特質),以結合主、客觀兩種不同來源資料,俾更全面性檢討與改進本院考銓政策與制度規劃設計。

四、精進考銓保訓政策,加強與用人機關、學校、基層公務員交流

為回應並改善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三縣政府之取才、留才問題,考選部積極規劃離島特考,將口試納入選才機制,以進用對離島有向心力的人才,解決常年人力增補不易、流動率偏高的困境。本院除積極走訪當地交流,由吳新興委員赴澎湖縣出席離島三縣論壇,就離島特考相關議題交換意見,院長更率隊參與考選部舉辦的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金門場、連江場),與離島三縣政府及當地多所學校、地方團體,深入討論離島用人取才方案。

為強化教、考、用連結,增進與大專院校之合作關係,院長偕同考試委員及所屬機關首長,前後訪問亞洲、長庚、政治、世新、中山醫學、靜宜、輔仁、輔英科技、臺灣、臺北、成功等多所大學,對跨域人才之培育、選才交換意見,盼能合作推動國家考試全面數位化。考選部亦辦理一系列校際座談,與多位考試委員先後前往義守大學、新民高中、正修科技大學等多所學校進行相關業務交流,積極爭取擴增電腦化試場,以強化國考效能。

為推動文官制度興革,強化與用人機關、地方政府聯繫溝通,舉辦多場實地座談,包含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瞭解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改造後,新設國家公園管理署的組織規劃及職務列等需求;前往嘉義縣政府及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聽取相關單位對於職務列等、專技人員轉任制度、委任員額配置比率等議題之建議。

保訓會及國家文官學院亦賡續辦理「與考試委員有約」座談會,由考試委員與各類公務人員研習訓練班學員座談,擴大聽取公務人員心聲與建言,交流面向橫跨考選、任用、考績、調任、員額及職務列等、培訓等議題,具體內容包含「適度增加業務相關之術科或面試門檻」、「強化工作士氣激勵作法,增加考績面談指引及規範」等各項建議,有助於推出完善有感的人事政策。

五、考察日本公務人員考選、人事制度,作為考銓革新參考

本院去年11月前往九州地區縣市與大阪府,考察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聚焦在臺日制度差異較大的部分,對於制度的細節、執行層面的困難、日本各界對其制度的看法,做進一步請益;主題涵蓋用人機關參與選才、考科與考試內容、面試與心理測驗、考生資格與權益、中央與地方關係、考績與淘汰等;拜會機關包含中央人事院的地方派出機關(人事院九州事務局)、人口規模各異的二級政府(大阪府、福岡縣、熊本縣、佐賀縣)、發展規模懸殊的三級政府(福岡縣福岡市、大分縣竹田市)、及學術機構(國立九州大學)。

銓敘部去年12月前往東京都,考察日本公務員人事制度,就績效管理之新人事評價制度、期間業務人員或其他非正規用人制度、公務員公共年金(附加年金單一化)、官民人事交流、公務員再任用制度(不同勤務型態職務之特別規範、高齡員工職務再設計、公共年金領取年齡、減少俸給方案)等相關人事制度之設計與實施情形深入探究;拜會機關包含中央機關(人事院、內閣人事局、財務省)、學術機構(慶應義塾大學法學部)、及長期關注公務員勞動條件與福利措施之國會議員(畦元将吾、井上貴博)。

考選部今年2月前往東京都及關東地區縣市,考察公務人員考試「基礎能力測驗及新教養測驗編製」與「面試實施」制度,針對基本能力測驗的命題內容如何篩選出有學習潛能及適應環境變化的現代公務員、面試成為日本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體錄用關鍵因素的思維背景、面試官如何指定、訓練與評分等問題,瞭解其行政上可操作性。拜會機關包含中央機關(人事院、總務省)、地方自治體(神奈川縣、橫濱市)、財團法人(日本測驗研究中心)、及民間公司(Recruit Management Solutions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