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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17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17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洪德旋 吳嘉麗 李慧梅 伊凡諾幹
    徐正光 李慶雄 張正修 劉武哲 吳泰成 邊裕淵
    許慶復 吳茂雄 邱聰智 蔡璧煌 林玉体 陳茂雄
    劉興善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 蔡良文 郭生玉 黃雅榜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郭光雄休假 蔡式淵休假
列席者請假:李若一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卞亞珍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16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214次會議,許召集委員慶復提:考選組審查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草案」報告一案,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及附帶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獸醫人員考試第9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獸醫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7次會議紀錄(列入院會報告資料不含會議紀錄附件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黃振聲、蔡大海2員請任等二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95年第4季(10至12月)業務檢討及工作計畫重點報告。
2、考試動態:辦理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及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入闈製題工作。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同意就一年內國文科測驗題成績加以統計分析,並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
1、立法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聯席審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22條附表—警察人員俸表修正草案情形。
2、本部95年第4季重要業務檢討報告。
委員表示意見:(略)。
朱部長武獻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國家文官培訓所96年度各項訓練期程編排情形。
(五)周局長弘憲報告:
1、95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理情形。
2、開放第一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先期準備人力案。
3、行政院所屬中高階公務人員能力躍升研習計畫95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
(一)立法院聯繫動態情形。
(二)本院各分組審查會議案進行審查情形。
五、臨時報告:
(一)洪委員德旋報告:提出幾點意見供參考:1.本院95年度預算遭凍結部分,經立法院同意可全數動支。有關95年12月底前依預算凍結節約措施執行原則規定而先行自付部分,建議秘書長循行政程序告知何項經費可報支請款。2.據報載立法院已將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案排入議程,本席曾聲明不參與本案之討論及表決。惟提醒部本案可能通過及其可能產生之法效值得注意。根據94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採雙方行政契約,黨職與公職年資是相互採計,如本案通過須由受領人或所屬政黨相互返還溢領金額,爰建議部計算究有多少人以黨職併公職辦理退休,而政府付出多少退休費用。另說明由公職轉國民黨職後辦理退休人員之公職年資係由黨承受,且其優惠存款亦係由國民黨補貼,因此本案如獲通過亦可能產生相互追討之情形。另說明黨職轉公職人員均須具備任用資格,以當年情形具任用資格者不多,黨職轉公職之意願普遍不高,倒是公職轉黨職或黨營事業者為數不少。部應對本案及早準備因應。3.說明上週確認院會紀錄一事曾於會後向院長致歉,在此亦對當時出列席人員表達歉意。並重申二個重點:(1)本院提案應比立法院嚴謹,部會首長應對立法院所提而不能執行之議案表達明確立場。(2)決議應合乎議事規則,對於委員提案應予尊重,而非以「保留」結案。4.據報載部針對18%改革案提出二個折衷版本,基於職責應讓院會事先了解甚至認同,爰詢問部所提二個版本其內涵為何?重申對於18%改革案院部應有基本立場。5.說明考試及監察委員如無法超越黨派且經常淪為選舉工具,則格於政治現實,讓政治的歸於政治,則美憲三權分立之體制,似非不可採效。院長自就任以來即提倡廢考試院,如院長認為本院無存在必要,應即提出辭職,本席將參與連署,藉此形成修憲之共識。
朱部長武獻補充報告:對洪委員德旋報告加以說明(略)。
(二)吳委員泰成報告:對於18%改革案提三點意見供部參考:1.本案目前在立法院處理,可以解決其法源問題並可節省處理時效,認為亦無不可。2.銓敘部新提的折衷方案,其實是將原先二案合併並稍做放寬調整,形成雙重條件限制,其中:(1)「退休後所得不能超過現職所得」,此一條件,已獲多位院長及在野黨之認同,具高度共識,為本方案之最大公約數,亦與本改革理念相合,應予支持。(2)「以舊制公保年資乘以一定比例,始可優存」,此一條件,最初乃全教會部分人士意見所提出之版本,與退休所得替代率無關,且扣的毫無道理可言,與院及部改革之原意不符,銓敘部對此部分絕不應支持。3.為避免外界扭曲相關事實,並利營造理性協商之氣氛,建議部及主管司之官員就本案對外說明時應謹慎為之,切勿激情誇大。
(三)蔡委員璧煌報告:說明基於社會正義及政府資源合理分配立場,贊同並肯定今日報載有關部所擬之折衷方案文字。另對於院長於擔任總統特使在華府發言之部分內容,不表贊同。爰建議院長在任期間不要任意發表有關廢除考試院之意見。至於本院有無存在之必要,尚有討論空間,因其為學理與實際運作問題而不能全以政治方式處理。
(四)張委員正修報告:提供二點供院會參考:1.黨職併公職案並非行政契約問題,本人所提訴狀已近完成,將於近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訴。2.說明18%改革案當初部應先將法制問題提出讓委員作充分討論,但部卻沒有將法制問題提出,造成日後糾紛不斷。其實軍人優惠存款部分,是依施行細則為基礎而訂定命令,其本身違反禁止再委任之原則,而公教則是援引比照軍人優惠存款辦法以行政規則訂定,缺乏法源依據。此一法制問題如果考試院都不面對去解決,國家一切典章制度將會破壞殆盡。
院長表示意見:(略)。

乙、討論事項
一、依據上(第216次)次會議決議,有關考選部函陳「典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提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決議:交考選組會同銓敘組及保訓暨綜合組聯席審查。
二、考選部函陳有關漁船船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擬配合國際公約(STCW-F)之規定,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改由職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一辦理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考選組審查。
三、銓敘部議復有關行政院函為交通部擬修正「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臺灣鐵路管理局專用)」案,經研議核屬妥適,建請同意修正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研議意見通過,並會同行政院辦理發布事宜。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並請同意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各組設一個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舉辦96年航海人員四次特考,並先組設上半年(第一次及第二次)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暨照院長所提,請張委員正修擔任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
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及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第二次增聘閱卷委員2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散會:10時55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