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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25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25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洪德旋 蔡璧煌 劉興善 伊凡諾幹
    蔡式淵 吳茂雄 張正修 李慧梅 吳泰成 劉武哲
    許慶復 林玉体 徐正光 李慶雄 郭光雄 吳嘉麗
    邊裕淵 邱聰智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顏秋來代) 蔡良文 邱吉鶴 黃雅榜
    李若一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陳茂雄病假
列席者請假:周弘憲公假 吳聰成休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卞亞珍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24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22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23次會議,蔡委員式淵提: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函陳「考試院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有關退撫基金監督、管理權責問題報告」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共識通過,各委員意見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研究參考。」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函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95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臺南縣鹽水鎮公所里幹事曾晋文,因自始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之參訓資格,業經該會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本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一案,報請查照。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廖麗玲、陳焜元、郭素卿、張美玲、許良進、陳金錠等6員請任等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英文」科題庫建置情形。
2、舉行96年中醫師檢定考試(補考)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等各項考試事宜。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及第26條之1修正草案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至第11條修正草案情形。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國家文官培訓所規劃辦理96年度專書閱讀推廣觀摩活動情形。
(五)顏副局長秋來報告:
1、「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9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屆滿後,有關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等13項涉及人員權益保障之臺灣省法規後續處理事宜。
2、95年度「推動公務人員參與英檢」情形。
3、倡辦96年度公教人員國內旅遊活動促銷措施。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立法院聯繫動態情形。
五、其他有關報告:
(一)考試院95年度工作檢討暨96年度考銓業務施政重點報告-考選部工作報告。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二)蔡召集人璧煌報告: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報告召開第1次及第2次委員會議辦理情形。
六、臨時報告:
吳副院長容明報告:有關第216次會議,院會交付「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95年11月1日生效,建請准予修正核備案」,經依院會決定之辦理情形一案,報請查照。
院長表示意見:(本案係密件,發言意見略)。.
決定:(一)同意依部擬意見,並將編制表「副常任代表」職稱備考欄加註二後段「並擔任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文字刪除後予以核備。
(二)有關WTO代表團可否比照前駐聯合國代表團之例,將其代表團「常任代表」併稱為「大使」;及WTO代表團之組織,尚無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組織法源,憲法所謂「依法」亦非需依「法律」。是以可否於「常任代表」任命令中載明授予「大使銜」之文字等意見,均請行政院參考。
(三)各委員所提其他意見併請行政院參考。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類組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二、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三、保訓暨綜合組蔡召集委員式淵提:審查張委員正修、邱委員聰智提「為建立真正合議制以使做決策者負責,今後院內預算之執行與預算科目之動支應定時向19位委員報告,重大事項由19位委員決定後方能執行」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四、吳召集人容明提:審查關於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檢送「法官法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驗船師、引水人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7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一)同意舉辦本7項考試,並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
典試事宜。
(二)照院長所提,請吳委員嘉麗擔任本7項考試典試委
員長。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
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及9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港務人員考試第二次增聘實地考試委員1位、增聘閱卷委員2位,合計3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散會:12時15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