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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37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37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邊裕淵 蔡璧煌 吳茂雄 伊凡諾幹
    劉興善 郭光雄 吳嘉麗 李慧梅 徐正光 劉武哲
    邱聰智 洪德旋 陳茂雄 林玉体 蔡式淵 張正修
    吳泰成 許慶復 林嘉誠 朱武獻(李若一代)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 蔡良文 邱吉鶴 黃雅榜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李慶雄休假 朱武獻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36次會議紀錄。
委員表示意見:(略)。
決定:(一)第236次會議除討論事項第一案外,餘紀錄確定。
   (二)另第23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俟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後再行討論。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234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第14條及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醫師、牙醫師、藥師類科部分)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銓敘部函陳關於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案中,「社會工作師」職稱暫列之官等職等,建請同意備查一案,報請查照。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林睿宏1員請任1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社會工作師之教考訓用制度與國際接軌研討會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舉行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
吳委員茂雄表示意見:(略)。
(三)李次長若一報告:
1、立法院法制、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條例草案情形。
 2、立法院內政及民族、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盧委員秀燕等35人擬具之地方制度法第4條及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情形。
伊凡諾幹委員表示意見:(略)。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96年度高階主管管理核心能力研習班辦理情形。
(五)周局長弘憲報告:
1、96年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對策案。
2、96年菁英領導班之「政經學院班」國內課程將於96年6月8日結束。
3、「築巢優利貸」-2006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半年來辦貸情形。
張委員正修表示意見:(略)。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本院各分組審查會議案審查情形。
五、臨時報告:
考選部函陳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會計類科考試
應考人陳俊翰君因罹患脊椎肌肉萎縮症致四肢癱瘓無法活動
,申請於考試時由專人逐字代筆書寫其口述答案內容報請核
備一案,報請查照。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一)本案同意由考選部撤回,並由部本於權責處理。
   (二)各委員所提意見交考選部研議後報院。

乙、討論事項
一、依據上(236)次會議決議,洪委員德旋提:為昭公信,本屆舉辦之國家考試所聘請之命題委員均應接受各界書面查詢,並由考選部於7日內答覆一案,交本院第一組、法規委員會、考選部表示意見後,提本次會議繼續討論(註:本案與臨時動議第三案因具相當關聯性,爰合併決議)。
(臨時動議第三案,蔡委員璧煌提:第23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陳召集委員茂雄提:考選組審查本院第10屆第232次會議李委員慶雄、林委員玉体提:為確定試後公告命題委員之實施日期及公告方式一案報告,本席提議依本院會議規則第33條規定:「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提請復議案,請討論。)
決議:請考選部就上(第23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原作成之決議內容,併同本二案各委員所提意見,於徵詢法務部意見後再提報院會。
二、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三、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另洪委員德旋、郭委員光雄所提有關刪除體格檢查表規定,應通盤檢討等意見,請考選部研處。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同時請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伊凡諾幹委員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三、蔡委員璧煌提:第23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陳召集委員茂雄提:考選組審查本院第10屆第232次會議李委員慶雄、林委員玉体提:為確定試後公告命題委員之實施日期及公告方式一案報告,本席提議依本院會議規則第33條規定:「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提請復議案,請討論(註:1.蔡委員璧煌針對第23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提出復議,經出席人五分之一以上附議,並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列為臨時動議第三案。2.本案與討論事項第一案合併決議)。
散會:12時10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