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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55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55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吳容明 吳嘉麗 邊裕淵 徐正光 洪德旋 伊凡諾幹
    李慶雄 劉武哲 李慧梅 吳茂雄 許慶復 陳茂雄
    邱聰智 蔡式淵 郭光雄 張正修 吳泰成 蔡璧煌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顏秋來代)蔡良文 邱吉鶴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出席者請假:姚嘉文公假 林玉体公假 劉興善公假
列席者請假:周弘憲公假 鄭吉男公假
主 席:吳容明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54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無)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93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蔡和昌君,因自始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參訓資格,業經該會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本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特殊設限與考試無障礙研討會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辦理96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榜示事宜。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朱部長武獻報告):96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座談會辦理情形。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本會96年第3季重要業務概況。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顏副局長秋來代為報告):
1、辦理「政府機關員額管理新趨勢研討會」。
2、辦理「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績效管理研討會」。
3、辦理96(下半)年各機關學校將屆退休公教人員長青座談會。
4、辦理「菁英領導班-政經學院班」結業典禮。
四、臨時報告:
(一)郭委員光雄報告:就今日剪報刊載吳委員茂雄公開命題委員名單案,表示幾點意見:1.本席不認為本案有報載嚴重之情況,但見仁見智。吳委員編著書籍公布之名單,係於榜示後公布,且未按特定科目排序。按相關國家考試榜示後,即可於考選部網站上查詢典試委員名單等資料。2.報載「一位考試院官員私下坦承,……『我們被賣了都不知道,他腦袋不清楚,總統提名不當!』……」、「……書中公布典試、命題及閱卷委員名單、考試院內部行文的簽、函等機密公文,……」等內容,對於本院及考選部均屬負面。且書籍內容涉及公開機關內部簽呈公文部分,實有不妥。3.公布命題委員名單,主要係賦予命題委員責任感,院會已有共識,無涉機密之解密問題。本院對於報載引發之相關問題,應有一致對外之立場與說明,不容許媒體錯誤之報導。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郭委員光雄意見加以說明(略)。
(二)吳委員茂雄報告:就今日剪報刊載本席於編著之「二○○六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官考試實錄」一書,公開去(95)年司法官特考及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等名單案,聲明幾點看法:1.報載內容並非事實,且部分引述特定人之說法亦非真確。如「但吳茂雄辯稱,書中所引內容已解密,這是(考試)院長(姚嘉文)的意思……」一節,有關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口試委員等名單於榜示後解密,係院長基於公務之文書處理,無涉私人情感,且書籍公布之名單係於榜示後,無涉洩密問題。2.有關典試委員等名單公布,依本院第231次會議資料,係為強化命題委員責任感及榮譽心,提高命題品質,接受國人檢驗,本院已有共識,僅公布方式等作業,待進一步討論。3.另法務部就公布命題委員名單所涉相關法律適用疑義,其表示於各項榜示後,考選部主動公布命題委員名單,尚不致構成違反典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命題委員等於事前即應有相當認知及心理準備,將受公評,不容以隱私權為由拒絕接受監督,縱未經渠等同意,公布其姓名及所命科目,應無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之問題。4.編著本書主要目的,僅為本屆委員留下見證。
委員表示意見:(略)。
副院長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副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一)為回應本院會議室外之媒體記者,有關榜示後公布典試委員等名單是否違反典試法等相關規定部分,先請秘書長、考選部參酌各委員意見及引述法務部來函之看法,妥為對外說明。
(二)另詳細之說明文字,於本日下午研擬完成新聞稿後,再對外公開。
(三)榜示後公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名單案,考選部已併法務部來函陳報本院,有關涉及典試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應考人權益等問題,均可再行討論,較為周延。
(三)張委員正修報告:有關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送院會審議一案,表達法律意見,並提書面資料供參。
委員表示意見:(略)。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江偉旗及賴富維以不實文件取得應考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請撤銷其考試錄取資格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照部擬通過。
(二)洪委員德旋有關應考人「盜用公印」罪違反刑法,與本案撤銷應考人考試錄取資格並無直接關聯,可省略不提之意見,交考選部參考。
二、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7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李委員慧梅擔任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三、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7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不含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中醫師、心理師、營養師、獸醫佐考試暨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邱委員聰智擔任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案:(略)。
散會:11時30分
主 席 吳 容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