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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95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95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李慶雄 徐正光 伊凡諾幹
    蔡式淵 許慶復 吳泰成 李慧梅 邊裕淵 洪德旋
    蔡璧煌 劉武哲 陳茂雄 吳茂雄 張正修 郭光雄
    邱聰智 劉興善 吳嘉麗 黃雅榜(代理部長)吳聰成(代理部
    長) 吳容明(代理主任委員)
列席者:蔡良文(代理秘書長) 陳清秀(朱永隆代)
列席者請假:陳清秀公假
主 席:姚嘉文
代理秘書長:蔡良文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94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90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核提97年第三次暨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委員長人選,並請同意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一案,經決議:「同意組設97年第三次暨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並照院長所提,請劉委員興善擔任典試委員長。」復於第291次會議,院長提:第290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核提97年第三次暨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原經決議請劉委員興善擔任典試委員長,因其表達不宜再擔任典試委員長,爰重新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提下次會議討論。」嗣經第292次會議討論決議:「照院長所提,另請邊委員裕淵擔任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呈請派用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92次會議,邊召集委員裕淵提:考選組審查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暨其附表(應考資格表、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報告一案,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292次會議,邊召集委員裕淵提:考選組審查考選部函陳「典試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條文草案」報告一案,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四)第292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勞工行政科別)」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本院秘書處案陳本院第10屆第278次至第290次(97年4月至6月)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31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3、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第2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專利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4、考選部函陳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第2次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
5、銓敘部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包珊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黃代理部長雅榜報告):
1、考選行政:語言治療師法制定公布後本部之因應措施。
2、考試動態:舉行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不含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中醫師、心理師、營養師、獸醫佐考試暨醫師考試分試考試、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等各項考試事宜。
3、說明有關中國時報97年7月30日報導「2月藥師考逾20人作弊拿證照」一案。
委員表示意見:(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吳代理部長聰成報告):
1、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截至97年6月底止之財務運用情形。
2、內政部召開「研商澎湖、金門、連江3縣政府組織修編事宜」會議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決定:各委員所提相關意見,交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參考。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吳代理主任委員容明報告):規劃辦理97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情形。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朱副局長永隆代為
報告):
1、建議財政部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相關事宜。
2、辦理「第二次內閣研討會」。
3、辦理「機要人員資訊安全研習班」。
四、其他有關報告:
(一)邱召集委員聰智報告: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業務報告-召開第3屆第3次委員會議辦理情形。
(二)許委員慶復、張委員正修報告:97年度考試院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考察情形。
劉委員武哲表示意見:(略)。
(三)徐委員正光:據考選部相關研究報告,試題之題型、測驗式試題之內容等,均為改善考試重點。並舉警察人員特考為例,建議試題的選擇應儘量契合考試的類別與性質。此次考試張典試委員長更增加若干具分析思考、邏輯推理之試題,建議考選部往後應多增加此一類的測驗試題。
(四)洪委員德旋報告:91年底銓敘部業務報告時,本席即建議基管會應移由財經機關主政,本院只宜設監理會。復次,本席一再強調基管會和監理會之權責,必須釐清並建制健全之監督機制及資訊公開制度,以免引發無謂之爭議,並昭公信,更重要的是,基金買賣股票必須建立專業機制,絕不能任意取捨,好惡隨心。近6年來,遺憾的是一直未見二會向院會提報應宜建立之機制。希望代部長能責成基管會副主委,及早研擬相對可行之機制,提請新部長提報院會,以憑進退。
決定:洪委員德旋意見,交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參考。


乙、討論事項
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本案請部參酌各委員所提意見並向新任部長簡報後,另行研議循程序辦理。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第4屆監察委員就任後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相關因應措施一案,請討論。
決議:同意部擬因應措施,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1時40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