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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96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96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邊裕淵 劉武哲 伊凡諾幹
    李慶雄 陳茂雄 邱聰智 李慧梅 蔡璧煌 吳茂雄
    郭光雄 許慶復 張正修 蔡式淵 吳嘉麗 吳泰成
    黃雅榜(代理部長) 吳聰成(代理部長) 吳容明
    (代理主任委員)
列席者:蔡良文(代理秘書長) 陳清秀(朱永隆代)
出席者請假:徐正光公假
列席者請假:陳清秀公假
主 席:姚嘉文
代理秘書長:蔡良文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95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9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9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7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97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蔡委員璧煌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呈請派用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293次會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為訂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及廢止「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函復行政院並函知銓敘部。
(四)第294次會議,銓敘部函陳關於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修正案中,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7條置顧問職稱,建請不予備查一案,經決議:「由銓敘部進一步研議後,再陳報本院。」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函知銓敘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總統府秘書長錄總統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令:「考試院考試委員洪德旋、劉興善已准辭職,應予免職。此令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起生效。」一案,報請查照。
2、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委員表示意見:(略)。
朱副局長永隆補充報告:部核議本案將籌備處首長之列等,由原列「簡任第十三職等」修正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一節,按該籌備處含約聘僱人員達305人,前經大院核備之同屬文建會的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組編案,其員額僅187人,但首長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爰考量本案籌備處組織規模與職責程度,建請院會審酌仍維持原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吳代理部長聰成、呂參事海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交銓敘部協調後再提報院會。
3、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第22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4、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46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5、考選部函陳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
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7年度第2季監理概況報告」一案,報請查照。
委員表示意見:(略)
李執行秘書繼玄、蔡副主任委員豐清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各委員所提意見交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參考。
7、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禚宏德等3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黃代理部長雅榜報告):
1、考選行政:辦理本部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情形。
2、考試動態:辦理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及97年軍法官考試入闈製題工作等各項考試事宜。
邱委員聰智表示意見:(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吳代理部長聰成報告):97年1月至6月公務人員請任事宜辦理情形。
吳委員泰成表示意見:(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吳代理主任委員容明報告):規劃辦理97年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情形。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朱副局長永隆代為
報告):
1、規劃成立「本局人事法制研修工作小組」。
2、2008全國公教美展頒獎暨開幕典禮。
3、辦理「人事人員核心能力專班-人事法規專班(主管)」。
吳委員泰成表示意見:(略)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蔡代理秘書長良文報告):本院各分組審查會議案進行審查情形。
五、臨時報告:
院長報告:銓敘組召集委員洪委員德旋已轉任監察委員,請銓敘分組審查委員另推選召集委員。
決定:推選蔡委員璧煌為銓敘組召集委員。


乙、討論事項
一、銓敘部函陳關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之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建請同意準用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第2款有關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本案有關建請同意準用「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第2款有關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同意準用。
(二)各委員所提及第二組簽呈實務運作不合理等意見,請銓敘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有關機關專案檢討改進,並於半年內提報院會核議。
二、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範圍表」及「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程序流程圖」一案,請討論。
決議:各委員所提及第二組簽呈意見函送行政院再行斟酌。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1時35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