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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30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30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邊裕淵 吳泰成 蔡良文 林雅鋒
    高明見 浦忠成 何寄澎 李慧梅 黃富源 邱聰智
    蔡璧煌 蔡式淵 胡幼圃 李 選 陳皎眉 李雅榮
    歐育誠 黃俊英 詹中原 楊朝祥 張哲琛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朱永隆代) 李繼玄 董保城 黃雅榜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列席者請假:陳清秀公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9次會議紀錄。
更正:(略)。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7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暨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蔡委員式淵擔任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呈請派用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8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一)照部擬通過。(二)吳次長聰成修正意見列入會議紀錄。(註:吳次長聰成修正意見,有關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七、後段文字修正為:『……銓敘部應請服務機關補證或向相關機關查證;另為期更符合公平正義,銓敘部應徵詢專業機關或醫療機構,就公務人員死亡事實與執行職務、公差或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等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如徵詢結果,二者間確具因果關係,銓敘部自應依規定審定其因公撫卹案;如徵詢結果,仍有疑慮者,則由銓敘部擬具處理意見,並檢同相關證明資料,提交由學者及專家組成之專案小組審查,再據以審定撫卹案件,爰增訂第五項規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修正發布並函知銓敘部。
(三)第29次會議,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函知銓敘部。
(四)第29次會議,吳召集人泰成提:審查銓敘部函陳關於該部民國95年2月16日實施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措施,研提處理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結論通過。(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函知銓敘部。
(五)第29次會議,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無)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楊部長朝祥報告):
1、考選行政:研議設置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固定試區。
2、考試動態:舉行98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不含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中醫師、心理師、營養師考試暨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
委員表示意見:(略)
楊部長朝祥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
1、關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之研處情形。
2、銓敘部98年第1季重要業務執行概況。
蔡委員璧煌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本會98年第1季保障事件審理情形。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朱副局長永隆代為報告):
1、「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政務委員召開審查會議情形。
2、開辦「98年度人事人員研習」。
3、2009年全國公教美展籌辦情形。
歐委員育誠表示意見:(略)。
決定:歐委員育誠意見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考。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
(一)傑出發明家交流協會蒞院拜會辦理情形。
(二)資深青商總會蒞院拜會辦理情形。
胡委員幼圃表示意見:(略)。
決定:胡委員幼圃意見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考。


乙、討論事項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0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二、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行政法人法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照部研議意見通過,並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蔡委員良文意見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註:蔡委員良文意見:1.就已成立之行政法人個案運作情形為例,說明行政法人之監督、考核機制,仍有改進空間。2.請人事局、研考會、銓敘部等機關在代表列席立法院相關審查會時,說明本院以行政法人係依法律設立,仍執行特定公務,爰建議增列第19條第4項:「行政法人之董事長、理事長、首長,及專任之董(理)事、監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
三、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轉請本院會銜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小組審查會審查,推浦委員忠成、邱委員聰智、黃委員富源、胡委員幼圃、李委員慧梅、蔡委員璧煌、張部長哲琛組織之;並由浦委員忠成擔任召集人。
四、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小組審查會審查,推黃委員富源、何委員寄澎、蔡委員良文、詹委員中原、浦委員忠成、黃委員俊英、張部長哲琛組織之;並由黃委員富源擔任召集人。


丙、臨時動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全院審查會審查,並由伍副院長錦霖擔任召集人。
二、林召集人雅鋒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草案」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三、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修正通過,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及函送立法院查照,並復銓敘部(修正內容:草案總說明第2段「……,將原繳費時點修正至當月十日前完成繳納基金費用……,將繳納基金費用之期限由現行當月十五日修正為當月十日。」修正為「……,將原繳費期限修正至當月十日前完成繳納基金費用……,將繳納基金費用之期限由現行當月十五日前修正為當月十日前。」)。
四、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五、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六、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院長講話:(略)。

散會:11時55分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