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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41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41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黃俊英 邊裕淵 林雅鋒 何寄澎
    吳泰成 高明見 浦忠成 邱聰智 蔡璧煌 蔡良文
    詹中原 李慧梅 李雅榮 陳皎眉 黃富源 胡幼圃
    歐育誠 蔡式淵 楊朝祥 張哲琛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 李繼玄 董保城 黃雅榜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假:李選公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40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39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一)照案通過,並依本院慣例,由院長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29日函知考選部及呈請派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總統府秘書長錄總統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華總一禮字第09800159381號令:「考試院第十一屆考試委員李慧梅已准辭職,應予免職。」,報請查照。
2、銓敘部函陳關於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96年10月1日生效一案,報請查照。
3、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54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4、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55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5、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56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6、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57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7、銓敘部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簡益謙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楊部長朝祥報告):
1、考選行政:98年第2季(4至6月)業務檢討及工作計畫重點報告。
2、考試動態:舉行98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事宜。
3、補充說明部處理98年警察特考部分試題與警專期末考試題相同情形及醫學系學生要求嚴格審查台籍波蘭醫學生國考資格認定問題。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略)。
楊部長朝祥補充報告:對各委員及陳局長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
1、行政院審查通過縣(市)改制直轄市對於官制官規之影響。
2、銓敍部對於報載部分學者批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侵害言論及講學自由等相關新聞輿情之處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略)。
張部長哲琛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辦理98年度上半年「訓練之國際交流業務」情形。
高委員明見表示意見:(略)
張主任委員明珠補充報告:對高委員明見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陳局長清秀報告):
1、本局98年度赴韓國考察案。
2、本局辦理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第1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情形。
3、辦理「『臺灣經濟現況與展望』專題演講」。
高委員明見表示意見:(略)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對高委員明見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
(一)辦理韓國台灣行政研究會學者訪問團來院參訪情形。
(二)籌辦本院98年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專題演講情形。
五、其他有關報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供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因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致被懲處之案例。


乙、討論事項
一、蔡召集人璧煌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及附帶決議通過。
二、銓敘部函陳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全院審查會審查,並由伍副院長錦霖擔任召集人。
三、銓敘部函陳地方警察、消防機關第一階段職務等階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全院審查會併同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一案審查。
四、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請討論。
決議: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五、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本案同意會銜;惟請行政院將1.認定原則第2點第2款附表之一級機關欄及二級機關欄均予刪除;2.中央研究院移列於研究機構名稱欄內。
(二)胡委員幼圃所提:刪除部來函第3頁最後1行、第4頁第4行、研議意見對照表銓敘部研議意見二之(一)之3倒數第3行「研議是否」等文字,請銓敘部配合修正刪除。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2時35分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