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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44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44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吳泰成 胡幼圃 蔡璧煌 黃富源
    李 選 陳皎眉 高明見 蔡良文 邊裕淵 黃俊英
    李雅榮 詹中原 邱聰智 何寄澎 歐育誠 李慧梅
    蔡式淵 楊朝祥 張哲琛(吳聰成代)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鐘昱男代) 李繼玄 董保城 黃雅榜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假:林雅鋒休假 浦忠成休假 張哲琛公假
列席者請假:陳清秀公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43次會議紀錄。
更正:(略)。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40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8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吳委員泰成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15日函知考選部及呈請派用。
(二)第41次會議,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經決議:「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函知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第41次會議,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一案,經決議:「本案同意會銜;惟請行政院將1.認定原則第2點第2款附表之一級機關欄及二級機關欄均予刪除;2.中央研究院移列於研究機構名稱欄內。(二)胡委員幼圃所提:刪除部來函第3頁最後1行、第4頁第4行、研議意見對照表銓敘部研議意見二之(一)之3倒數第3行「研議是否」等文字,請銓敘部配合修正刪除。」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並函知銓敘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銓敘部議復關於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暨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楊部長朝祥報告):
1、考選行政:研訂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應試科目命題
大綱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辦理98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不含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中醫師、心理師、營養師考試暨醫師考試分試考試、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入闈製題工作等各項考試事宜。
3、補充說明部辦理人才培育會議及波蘭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學歷報考專技醫事人員考試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楊部長朝祥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吳次長聰成代為報告):97年度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辦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吳次長聰成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98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理情形。
黃委員富源表示意見:(略)。
決定:黃委員富源意見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鐘副局長昱男代為報告):
1、規劃辦理「國家政務研究班第3期」。
2、98年度「典禮司儀人員培訓研習班」。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
(一)有關「中國時報」社論批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回
應。
(二)籌辦本院考試委員實地參訪國防部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林秘書長水吉補充報告:對院長、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其他報告:
(一)蔡委員良文報告:(略)。
(二)黃委員富源報告:(略)。


乙、討論事項
一、蔡召集人式淵提:審查銓敘部議復關於司法院函送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本院表示意見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銓敘部函陳關於高雄市政府函送該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修正為勞動檢查處之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自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討論。
決議:請銓敘部參酌歐委員育誠所提相關意見予以研議後,再提
報院會。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為辦理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訴願人陳懿琳、楊惠如2人系爭科目試卷重閱事宜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有關重閱小組之組成及評閱標準一節,均同意部擬。
(二)重新評閱範圍同意部擬乙案,就未獲錄取人員系爭試卷(中醫方劑學申論題第4題、中醫眼科學與中醫傷科學申論題第2題),全部重為彌封後再重為評閱。
(三)吳委員泰成所提本院訴願決定書理由涉及相關法制問題,及蔡委員璧煌所提本案訴願決定主文涉及重閱評閱標準等問題,交考選部參考。另嗣後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類此案件時,宜請考選部說明。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
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98年軍法官考試第三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2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散會:下午1時30分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