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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

考試院院會今(30)日通過,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應考資格表」、第4條附表二「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等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應考資格規定。

考試院說明,為配合法官法第5條增訂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人員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檢討修正本辦法應考資格規定。另依據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規定,修正相關附表檢察署名稱,並參照現行其他考試規則,刪除典試法已規範事項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