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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研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蒙藏委員會原得依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條例」辦理退職之委員,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公布施行後之退職權益,請准以專案、採行政解釋方式認定為政務官,並據以辦理退職發給退職酬勞金一案

考試院今(二)日討論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建議蒙藏委員會原得依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條例」辦理退職之委員,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公布施行後之退職權益,請准以專案、採行政解釋方式認定為政務官,並據以辦理退職發給退職酬勞金。
  考試院表示,本案經銓敘部召開「蒙藏委員會委員退職權益相關問題座談會」決議以,蒙藏委員會委員應限期至「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失其效力之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前辦理退職,惟該條例係溯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是類人員於該條例修正公布追溯生效後之任職年資,須先繳納退撫基金後,始得依新制核給退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