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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議復有關行政院函復建議對「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草案部分條文酌作文字調整一案

考試院今(十二)日院會決議採納行政院意見,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草案),將於近日內與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草案」前經保訓會函陳該院審議通過,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由於行政院建議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若干法條用語,並對訓練期滿始發現參訓人員資格不符,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否逕行「撤銷」其該等人員於日後符合資格後,得否再參加訓練提出意見,案經交付保訓會研議後,該院決議:對於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後發現資格不符,被撤銷其訓練被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或註銷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如於考試院公告註銷之次日起三年內再
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重新遴選取得受訓資格時,得向保訓會申請免,經核准後,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以免訓練資源之浪費。
  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保訓會為籌辦該項訓練,爰參照「委任公務人員晉升」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相關規定,擬訂訓練本辦法草案,規定辦理訓練之權責機關、方式、期間、課程範圍、受訓人員之遴選、名額分配、審核、遞補、報到、延訓、資格註銷、請假規定、成績之評量計算、再訓人員之調訓程序、參訓資格不符者之處理方式及訓練經費編列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