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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八十九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一案

考試院今(十四)日院會決議,通過八十九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該項考試高等考試定於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普通考試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四考區同時舉行;並於同年十月七日至十七日受理報名。高等考試設律師等四十七類科,普通考試設護士等六類科,共五十三類科,較去年增加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一類科,又配合醫事放射師法之公布施行,將醫用放射線技術師修正為「醫事放射師」。
有關本項考試各類科之錄取標準,除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標準外,如各類科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全部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則降低其及格標準,以錄取至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原則。但應考人考試總(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或其考試成績具有法令限制不予及格之情事者(如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
又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應於榜示後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有關體格檢查時間及檢查標準,於辦理考試公告時,一併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