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三十一)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案,以配合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新制之施行。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一、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二、明定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相當雇員者,得應本法修正公布後繼續辦理五次之委任升等考試。三、分別界定本法「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任第五職等」、「現任或曾任職系」、「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等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