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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暨總說明報告請討論案一案

考試院於本(七)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於二個月內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又行政院如擬修訂工會法涉及公務人員法制之條文,請先函徵考試院意見。
考試院表示,依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銓敘部爰研擬「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因本案屬公務人員重要法制,經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並經九次審查會詳慎討論,始審查完竣。
「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共計五十二條,具有五項特點:一、揭示公務人員協會應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目的,開創文官結社新里程;二、賦予公務人員協會法人地位,並與人民團體、工會組織等作明確之區隔;三、會員採自由入會制,符合世界潮流及憲法精神;四、組織模式區分公務人員協會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兼顧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行政機關之生態及層級節制之特性;五、組織功能係涵括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等機制,惟禁止罷工及與之相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