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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草案暨總說明一案

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草案暨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通過銓敘部函陳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配合退休人員、遺族一元化照護政策,暨﹁公教人員保險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規之修正及研修,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並採變動最小原則修正,俟將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二法修正公布後,再據以通盤檢討。其修正內容重點為:
(一)、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對於﹁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將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相關文字修正為﹁均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並配合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之﹁公立醫療機構﹂、﹁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撫卹施行細則第八條之﹁醫院﹂均修正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二)為避免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復審﹂、﹁再復審﹂之文字與公務人員保障法混淆,爰修正為﹁重行審定﹂,刪除再復審程序,且明定重行審定以一次為限。
(三)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原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負責核發︵銷︶退休金、撫卹金之業務已改由銓敘部承受,爰修正相關條文。
(四)配合退休人員、遺族之一元化照護政策,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改由各機關自行核發,爰配合修正相關退休金、撫卹金發放作業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