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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三)日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本次修正係因應「醫事放射師法」公布,爰配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類科名稱為「醫事放射師」。
另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界定醫事人員範圍,爰將考試類科欄中之「醫事人員」刪除,並同時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三相關文字,界定除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營養師及獸醫師類科外,其餘類科應考人如修習課程與高等考試某一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有三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三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