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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考試院院會今(5)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4條、第15條,開放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者取得普通考試應考資格;明定附條件准予應考的程序與要件;規範以國外、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歷報考的採認作業程序;調整國家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減列及新增類科公告時間。

考試院說明,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本次為全文修正,為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權益,開放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者取得專技人員考試普通考試應考資格;因應考人於報名時未必皆已取得應考資格或證明文件,明定附條件准予應考的程序與要件;規範以國外、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提出的相關證明及不符合採認規定的情形;又考量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考人需相當時間調整因應,故規定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應於考試舉行6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應於考試舉行4個月前公告。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4條、第15條修正部分,除開放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者取得公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應考資格外,另鑑於國際間互動交流頻繁,准予應考人以國外大學肄業學歷報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明定附條件准予應考的程序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