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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業經函請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完竣,考試院將於今(2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表示,本案歷經三院多年的合力研商,並與法學界、實務界的多次協調,終能形成共識,殊為不易。本案盼能得到國會支持完成立法,以落實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提升審判、偵查、辯護及公務機關法制品質。

考試院表示,為落實適才適所的理想,並提供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空間,該草案以立專法方式整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4種職類人員之選任程序。未來通過資格考試及實務學習程序者,按照志趣與生涯規劃,一方面可參加法官、檢察官、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之甄選(試),錄取後經養成教育或訓練合格擔任公職;另一方面亦可申請取得律師證書,擔任律師。擔任律師者實際執行業務滿一定年限後,亦得依法轉任法官、檢察官。

關於草案會銜過程中,外界對於資格考試的應考資格、錄取標準,以及用人機關進行甄選(試)方式等制度細節的熱烈討論,考試院指出,有關資格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申請免試之範圍、錄取標準等因係授權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考選部將於本條例立法通過後,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法律學界意見,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資格考試規則中明定;此外,錄取標準將以過去實際報考及錄取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為基礎,參酌社會期待、政府需求及實務學習容訓能量,會同產官學界共同訂定,初步規劃將採比例及格制,而非門檻制。

考試院特別強調,草案中有關法官、檢察官、法制職系公務人員甄選(試),將由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嚴密規範並落實辦理。且為維護甄選(試)公平性,本條例課予辦理甄選(試)事務人員應確保公正的義務,如有違反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負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務求維護甄選(試)程序與實質之公平公正。

考試院指出,新制度整合三院資源,制度架構貫穿考訓用各環節,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未來須配合研訂的法規命令多達九種。對於草案會銜過程中外界所提意見,均將由各程序主管機關於研訂法規命令時審慎納入考量,考試院也將會同行政院及司法院共同確定新制前置作業進度,訂定合理的施行日期。另關於過渡期間相關人員權益維護等,業經人事主管、用人、訓練機關、職業團體及法律學界多次討論研商,並廣泛納入各方意見後,於條例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