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一)日會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事項)及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 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規定,三等考試技術類增設「輻射安全技術工程」一類科,惟該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有關「本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等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科別」之規定,並未將新增之「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列於該規定中,為維護應考人權益,爰修正上開附註一規定。 另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定於本(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在台北市(縣)同時舉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列三等及四等考試,其中三等考試設關務類財稅行政等二科別、技術類設資訊處理等六科別,暫定需用名額六0名;四等考試設關務類一般行政一科別,技術類設資訊處理等五科別,需用名額一00名,合計三等及四等考試之需用名額為一六0名。警察人員考試列四等考試,設「水上警察人員」一科別,暫定需用名額為四十名。有關該二項考試之考試類別、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體格檢查等,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