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一)日院會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九九五年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之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之重點為: 一、配合一九九五年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之規定,將漁船船員幹部職稱及本考試類科分別予以明定。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亦配合該公約對於漁船幹部船員專業知識基本要求之標準,明定於附表三。 二、明定本考試各類科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等級、採行之考試方式及消極應考資格等。 三、明定本考試應考人於報名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 四、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及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資格,分別明訂於附表一、二。 五、明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審議委員會辦理。 六、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平均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電話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均不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