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十四)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及其附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案,於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技術類增設「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以因應關稅總局業務需要。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一、修正本考試規則名稱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增加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三、明定錄取人員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在兩年內遇缺依次分配訓練。四、增設三等考試技術類「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並參照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輻射安全技術師」應考資格及該科別分試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分別訂定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五、參酌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相關類科應試科目,修正各等別應試科目之普通科目及部分專業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