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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案

考試院今(三十)日院會決議通過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及其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暨廢止海軍退除役軍官、士官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等乙案。
本案係因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廿六日至七月七日假倫敦召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會議」所決議修正通過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附錄之一九九五年修正案」,並規定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屆時全世界各海運國家均應遵守該國際公約之規定。為配合此公約之全面實施,並使我國航海人員考試規則及其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之修正更為妥適周延,落實航海人員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考選部爰邀集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代表等研商,提出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及其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此外,為符合考試公平原則、簡化試務及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並同時報請廢止海軍退除役軍官、士官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該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部分:
1、將原「駕駛」、「司機」類科修正為「三等航行員」、「三等輪機 員」;並配合國際公約之規定,各類人員之工作屬性為管理級或操 作級。
2、增列本考試各類科之等級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普通或初 等考試。
3、刪除應考年齡設限,以符國際公約之規定。另為維持考試之公平性 、一致性及簡化試務作業,廢除海軍退除役軍官、士官應特種考試 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併入本考試應考資格表及 應試科目表中。
(二)、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部分:
1、由於交通部現已依國際公約規定,不再辦理船長、大副及輪機長、 大管輪之晉 升訓練班,爰配合刪除各有關類科應考資格表中「及 交通部一、二等船長、大副及輪機長、大管輪訓練結業證書」之文 字。並將一等大副、大管輪之應考資格中大學相關科系畢業者,得 縮短海勤年資之規定刪除,以符前開國際公約注重海勤年資及實作 經驗之精神。
2、因應國軍精實案,未來海軍人才將大量進入海運業服務,爰將應考 資格中海軍「退除役軍、士官」修正為曾任海軍二級艦或三級艦以 上上尉以上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證明文件者。
3、修正三等船長、輪機長之應考資格,以增加資深乙級船員晉升甲級 船員之管道。
(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部分:
1、比照現行專技人員普通考試之規定,刪除二等船副及管輪考試普通 科目中之「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以及三等航行員及輪機員考試普 通科目中之「公民及本國史地大意」。
2、配合國際公約對航海人員適任標準採強制規定,凡有專長認定科目 者,該等科目之成績及格標準明定為六十分。
3、為減輕應考人負擔,將船舶主機選試科目改一、二等輪機員類科各 級應考人一律先考「柴油機」,考試及格後,再以加註方式申請加 考其他二種船舶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