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
十一、考試院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 | |
十二、考試院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之情形。 | |
十三、發文代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