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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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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14期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簡介

劉約蘭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
作者照片-考選部劉約蘭司長

司法改革承載著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渴望,法律專業人員考訓新制是要打造出具備同理心與專業力,並且可獲得人民信任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政府法制人員。

為了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2016至2017年由蔡總統召集,廣邀司法專業菁英、民間及各界人士,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盼透過廣泛的民主參與和意見徵集,重新形塑符合現代社會需求、與時俱進的司法制度,共同打造「人民的司法」,以回應人民的需求。

司法改革關切的課題,除了重構訴訟程序、法院組織,強調保護弱勢、親民公開、公正專業等價值外,對於實際推動執行司法制度的法律專業人員,如何改善其考選與培訓機制,以提升司法行政品質,並發揮保障人民憲定訴訟權的角色功能,亦為各方討論的重點。基此,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歷經數年研議,以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與總結會議決議為依歸,重新建構法律專業人員考選與培訓制度,並打破現行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考試分立的法制框架,釐定新法「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由三院會銜於2022年1月送立法院審議。

整合重建法律專業人員考訓制度

新制研議過程中,首先要確定的是將那些職類人員納入法律專業人員範圍。經盤點各類法律相關的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執業內涵及改革需求等要素,參考德國完全法律人精神,並考量司改國是會議的期待,最終取得各方共識,將法律專業人員聚焦在攸關訴訟利害及司法行政品質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四職類

現行司法官(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各有不同的考選及培訓機制,經整合重建後,未來四類人員均須先通過考選部辦理的資格考試第一、二試,以相同的及格標準維持齊一的專業水準,並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資格考試及格人員依個人規劃,於3年內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實務學習,實務學習期程合計1年,學習人員將至律師事務所、審檢機關甚至行政機關實地見習,以為個人志趣定向,訓練單位並從中觀察考評學習人員任職適合度,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實務學習執行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發給及格證書

取得資格考試及格證書與實務學習及格證書者,即具備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得依職涯志趣選擇擔任律師或進入公職兩種進路。選擇擔任律師者,可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後執業。選擇進入公職者,可分別參加司法院、法務部或用人主管機關舉行的法官、檢察官甄選或法制職系公務人員甄試,甄選(試)錄取者並須通過養成教育或訓練合(及)格,始得任用;至於甄選(試)未獲錄取者,原即可請領律師證書擔任律師,累積實務歷練,未來得適時依法遴選為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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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法律專業人員考訓新制必須以重塑法制基礎方能踐行。考試院與行政院、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分為4章,計30條條文,各章重點概述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本章闡明立法意旨、規範範圍、各程序主管機關等,共3條文。其中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依現制雖包括法制及國際經貿法律兩類科,並分別以高考各級考試及數種特考取才,惟為利制度穩健推動,新制僅先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制類科適用之,並將視制度推動成效再檢討逐步擴大適用範圍之可能性。

二、第二章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取得:本章分為資格考試與實務學習兩節,資格考試部分規範應考資格要件、考試程序及減免、考試舉行次數、地點、日期及報名費額、證書發給、授權另定考試規則等,共7條文,大抵而言,資格考試分為兩試,均採筆試,應試科目與錄取標準將明定於考試規則。實務學習部分規範申請資格、完成期限、學習內容、決策及執行單位、津貼發給、相關機關協力義務、證書發給、授權另定學習規則等,共8條文,初步規劃實務學習包含6個月律師實習及6個月司法實務學習,有志擔任政府機關法制行政工作者,亦可依意願再接續參加1個月行政機關學習,以擴大學習人員視野,增加實務歷練。

三、第三章甄選(試)及任用:本章規定甄選(試)參加資格、申請程序、職前訓練、任用資格、授權另定甄(選)試辦法及養成教育辦法等,共5條文,甄選(試)方式與辦理由用人(主管)機關主導,期能擴大機關參與,落實適才適所的理想。

四、第四章附則:本章明定資格考試典試運作、突發或舞弊事件處理、辦理事務人員公正性、條例適用優先性、過渡期間及其保障、授權另定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等,共7條文,其中關於新舊制轉換所生之身分或程序銜接問題,經人事主管、用人、訓練機關、職業團體及法律學界多次討論研商,並廣泛納入各方意見後,已於條例訂定過渡或保障規定,以維護相關人員之權益並兼顧執業或任用需求。

本條例係就應以法律保留事項予以明定,並授權各程序主管機關就細節性事務另訂定法規命令,俾使規範明確周妥且保留彈性。又因新制貫穿考訓用不同程序,除了法制職系公務人員訓練明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辦理外,須依本條例授權另訂之法規命令計9種,合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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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專業人員考訓新制奠定司法改革成功的基石

司法改革承載著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渴望,司法改革成敗的觀感則反映在人民與第一線法律專業人員的接觸經驗中,法律專業人員考訓新制是要打造出具備同理心與專業力,並且可獲得人民信任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政府法制人員。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備審,未來新制的落實與施行則有賴考試、行政、司法三院相關機關各司其職,通力合作,期盼以進用「對的人」,做「對的事」,擦亮司法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金字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