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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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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14期

審檢辯考選制度的世紀變革

蔡碧玉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作者照片-蔡碧玉主任檢察官

實務學習內容將包括各六個月律師實務與司法實務學習,及自由選擇參加一個月之行政機關學習,學員可充分了解審、檢、辯及行政機關工作之內容及運作方式。

審檢辯考訓一元化

考試院主稿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下稱本條例)終於完成與行政院、司法院的三院會銜,在2022年1月2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此一法案可以說是代表法曹三支柱的審、檢、辯系統考選制度的世紀變革,不但澈底改變了專技人員資格考及公務人員任用考的雙軌考試制度架構,更整合了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及法制人員高、特考,成為「法律專業人員」一元化的資格考

同時結合一年實務學習作為取得後續職域分流、甄選任用的門檻,讓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於政府的法制人員都具備相同的專業能力,且在就職任用之前已有一定的實務經驗,具體回應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對司法官養成制度改革的決議,意義重大。

新制下成為律師、法官、檢察官的路徑

依據新制,將來不論是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或政府法制人員,都必須先取得本條例所稱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具備此資格之後就可取得律師證書,之後不須再有律師職前訓練,就可依律師法規定加入律師公會後執業律師。如果不想執業律師而想從事公職(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就可以參加後續司法院、法務部或行政機關分別舉辦的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甄選(試)程序。

因此,「律師」資格,未來將成為法律專業人員共同取得的資格。而此項資格必須先經「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錄取,並完成一年實務實習成績及格才能取得。這個過程相當於目前的律師高考+律師職前訓練,只不過目前的律師職前訓練只有六個月,未來的實務學習則為一年,比起目前的律師養成制度,未來的新制增加了六個月的院、檢實務實習及一個月的自願行政機關學習,讓律師職前養成教育的內容更紮實且多元,相信整體律師素質將可有效提升。

同時也因為一年實務學習係與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共同學習,審、檢、辯在「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取得過程的「合考合訓」,對日後法庭三方互動會有更對等的基礎,律師們不會再以法官、檢察官系出同門,而質疑檢、辯處於不對等地位。這也是這次審、檢、辯考訓制度變革最能呼應司改訴求的關鍵之一。

一年實務學習的內容與運作

一、實務學習的內容

新制中最核心的制度規劃就是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錄取後的一年實務學習。這一年的實務學習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將來會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及全律會等聯合組成之「實務學習委員會」負責學習內容之決策,再交由司法官學院執行。

預計未來一年實務學習內容將包括六個月律師實務及六個月司法實務(審判及檢察實務)學習,及依學員意願自由選擇參加一個月之行政機關學習,學員經由這一年的實務學習可充分了解審、檢、辯及行政機關工作之內容及運作方式,對於未來職域分流選擇時,可以更清楚如何適性選擇;同時用人機關也可藉由實務學習之表現,評估其人格特質、工作態度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否適任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人員,而不再只是靠考試成績取才。

二、學習期間得支領生活津貼

上述實務學習期間因長達一年,學員必須全時參與實務學習,不得兼職,考量學員之生活負擔及律師事務所學習資源之不足,故參考德國及日本之經驗,採取學員於實務學習期間得支領生活津貼之政策,以鼓勵更多律師事務所提供學習資源,並使學員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學習事務。

雖然外界亦有對於未來大多數學員將從事營利性質之律師業務,卻可由政府支付生活津貼是否合理的質疑,但律師所從事的法律服務業具有高度公益性,政府每年投入大量預算資源推動法律扶助工作,提供無資力民眾必要的法律扶助,均需律師配合執行,且律師素質的良窳也關係著國家民主法治的健全與否,因此,政府對於律師人才的養成當然責無旁貸,在法律專業人員養成過程中的實務學習期間提供學員必要的生活津貼,應有其合理性。

三、實習機關之負荷及量能需及早規劃因應

未來新制實施之後,由於審、檢、辯、法制四合一的實務學習,學員人數將比現行律師、司法官及法制人員分考、分訓人數大量增加,不論是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署或行政機關,如何容納大量之學習人員,均面臨重大挑戰。對此問題,司法官學院在條例研議期間,多次與全律會、司法院及行政院協調溝通後,採取律師實務學習部分可分段完成之彈性模式,且只要在筆試錄取後三年內完成合計一年的實務學習即可,讓考生可以兼顧研究所學程及個人學習規劃,有計劃依自己安排之時程完成實務學習,並達到人員分流、壓力分散之效果。

至於司法實務學習部分,預計每年分二梯次辦理,且擴增學習院、檢規模,並改採彈性指導及同步在地授課等方式,以調節各院檢指導量能。此部分之行政規劃,未來仍須做更具體及細部之評估設計,並且爭取新制的緩衝期,及適度增加必要之培訓人力及軟硬體資源,才足以因應。

法官、檢察官分別甄選、分別辦理職前養成教育

一年實務學習成績及格後,即可向法務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並選擇是否執業律師或參加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之甄選。依新制之規劃,未來法官、檢察官將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辦理甄選,甄選方式及錄取基準亦由院、部分別訂定辦法。關於檢察官之甄選,原則上係以口試方式行之,目前法務部初步規劃將參考大學學測分階段篩選之方式,分別依實務學習期間之考試成績、指導老師之評量成績及法律專業人員考試之成績進行評比篩選,擇優選取適當人員進入口試,再依口試成績與前二階段之成績依一定比例換算排序,以決定錄取名次。

總之,在職域分流的法官、檢察官甄選階段,因是高度競爭的甄選,雖不屬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的考試程序,但主管檢察官甄選的法務部仍需以相當於國家考試的嚴謹程序辦理甄選,甄選的條件及評比方式、錄取基準均需公開透明,讓考生可以公平競爭。

一年的法官、檢察官職前養成教育

經甄選錄取為法官、檢察官之後,必須要再接受法官、檢察官的一年職前養成教育合格,才能正式取得法官、檢察官的任用資格,分發派任為候補法官、檢察官。未來法官、檢察官的職前養成教育,也是由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分別辦理,分別分發派任。

未來「司法官訓練」將成歷史名詞,在法官、檢察官第一階段的共同養成部分,是與律師、法制人員一起合訓的,但到了第二階段的專業養成,就採取分訓的政策,相當於目前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三階段的院、檢「分科教育」,此階段養成教育的功能與目標與第一階段的實務學習並不相同:第一階段實務學習的「合訓」重在協助考生職涯探索、累積實務經驗及培養多元視野,第二階段的職前養成教育則重在審判及檢察專業技能及職業倫理的培訓,但二者相輔相成,讓未來的法官、檢察官透過合訓再分訓,養成更成熟及多元視野的人格。

新制的展望

新制的規劃,讓考試進用的法律人才均有實務的歷練及多元視野,整體法律專業能力及社會歷練將可顯著提升;而用人機關親自參與甄選取才,也更符合考用合一、適才適所的目標。又未來法官、檢察官的進用,除依新制考試、甄選進用外,仍維持現行「多元進用」的管道,縱使未能依新制的甄選管道錄取為法官、檢察官,只要是依舊制或新制取得律師資格者,均有機會續依律師遴選轉任的機制轉任法官或檢察官。

未來,法曹三者透過新制的合考合訓及現行律師遴選轉任的機制,都可以有更多的交流及共同對話的基礎,相信對提升司法信賴必有正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