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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暨「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規則」等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八)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暨「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規則」。
有關其修正重點分別為:
甲、「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部分:
(一)修正考試名稱及法源引據條次。
(二)明定該考試採筆試、口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行之。
(三)明定消極應考資格。
(四)將原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所列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以附表之方式,納入條文規範。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亦於應試科目之附表中,以附註方式明定之。
(五)明定各類科口試以個別口試;體能測驗種類以引水梯攀登行之,並明定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引水梯攀登測驗之內容、及格標準等。
(六)明定該考試應考人報名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及報名時應繳送體格檢查表及其他之費件。
(七)明定該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等。並明定該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八)明定該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核定應予補考者,其補考科目、成績計算及年限,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九)明訂該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乙、「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部分:
(一)修正考試名稱及法源引據條次。
(二)增定學習引水人得申請延期學習之原因、程序、期間及申請補行學習之期限、方式與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並註銷其學習資格。
(三)有關學習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於附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成績考核表明定之。
(四)增定學習引水人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或受羈押或經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者,應予停止學習,其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停止學習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學習。
(五)明訂該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丙、「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規則」部分:
(一)修正考試名稱及法源引據條次。
(二)增訂各類科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等級。
(三)增訂報務員、話務員採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電子員採筆試方式行之

(四)明定消極應考資格。
(五)將原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國軍退除役人員應本考試之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等所列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以附表之方式,納入條文規範。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亦於應試科目之附表中,以附註方式明定之。
(六)明定該類科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
(七)明訂該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