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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取消錄取標準依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訂定之規定


  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8條,取消錄取標準依據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訂定之規定。

  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現行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則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鑑於近年來辦理考試時,用人機關提報缺額逐年大幅提升,報考人數逐年降低,與實際錄取人數有所落差。為與資格考精神一致,符合實務需要及社會期待,修正取消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規定,並自107年舉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