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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訂定案。
 
  考試院說明,典試法第33條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明文揭示應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於是訂定本辦法將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予以法制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的應考人,於報名國家考試時,得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申請各類權益維護措施,並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證明表件送交考選部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