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十日,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法制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本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附帶決議:「考試院組織法原則考試委員十九人應予減縮,考試院應於半年內完成評估,提案修改考試院組織法送本院審議。」是項審議情形,前經本 院吳秘書長容明提報本院第八屆第一五七次會議。交本專案小組研究。 考試院考試委員人數宜否維持組織法所列十九人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