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提要】 最近幾年,我國憲政發展十分快速,歷經數個階段憲法條文增修,順 利地從動員戡亂時期邁入民主法治階段。在此期間,國民大會與立法 院全面改選、監察院改制為準司法機關,省市長開放民選及總統直選 等重大憲改工程陸續進行,且對原有五權憲法運作架構與戒嚴時期相 關法規,皆作相當幅度的調整、修正。僅以考試院之組織職權而言, 民國五十六年九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之後,考試院不僅職能多所 限縮,組織、人事亦少擴充。然而,自從民國八十一年五月憲法增修 條文重新釐定考試院職掌範圍,八十三年七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公布 ,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設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於八十 五年六月正式成立,同年十月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布施行;加上原有考 選、銓敘二部,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與文官人事管理機關,對於 未來各級政府組織運作效能之提升,無疑扮演相當關鍵的重要角色。 台灣地區由威權統治轉型到民主法治,時間仍短,故許多政策與法規 之變革,仍處調整、研修階段,因此,若干機關彼此權限爭議或運作 衝突的發生,乃屬自然現象,毋需過度擔憂或無謂批評,惟應速謀合 理解決之道。其中,有關人事機構設置和人事人員管理制度,近來亦 曾出現若干體制調整與部分運作扞格情事,例如:民國八十一年七月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將原「人事室(二)」改名「政風 機構」;八十二年十二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三讀通過,我國 考銓組織運作體制顯有相當幅度之調整;八十四年初民選省市長就任 以來,一再爆發包括人事、主計、警政、政風等四首長在內的地方人 事任免權爭議,衝擊現行人事一條鞭管理體制的運作;地方自治法治 化以後,地方政府組織規程之擬訂和公務人員的調動、獎懲等,地方 民選首長許多強勢作為,大幅削弱原有人事管理體制規範運作模式, 這對常任文官的身分保障是否會造成威脅與影響?值得人事主管機關 重視並慎謀合理解決方案。 眾所皆知,我國人事機構設置與人事人員管理之「人事一條鞭」運作 體制,源於訓政時期的特殊政治環境需求。當時,基於黨國體制對於 地方政府嚴格監控與有效管理之必要性,考試院(銓敘部)透過人事 管理人員的統一訓練與考核,期能促進我國現代文官制度之普遍施行 ,故有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人事管理條例之制定公布,同年十一月正式 施行。該條例規範重點,包括第一條明文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 人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考試院銓敘部依本條例行之。」第 六條:「(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前項人員 ,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 法辦理其事務。」第八條:「人事主管人員之任免,由銓敘部依法辦 理;佐理人員之任免,由各該主管人員擬請銓敘部或銓敘部依法辦。 」據此可知,人事人員必須分別向上級人事主管機構與所屬行政機關 首長負責,亦即承受「雙重性」指揮監督。基於人事管理人員之任免 遷調、考核獎懲係屬「一條鞭」運作模式,故各機關內部人事機構, 基本上具有相當之「獨立性」角色與功能。 而且,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又規定:「國立、省立中等以上學校及國 營、省營事業機關之人事管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因此,事實上 除行政機關外,包括各級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皆屬人事一條鞭 體制運作範圍;其相關管理法規主要包括: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 構設置暨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經濟部所屬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人事 人員管理要點、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人員管理要點以及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人事機構內部科(課)股 職掌劃分原則、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人事主管人員後用甄審實施要點、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人事機構新進 人員遴用標準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實施要 點、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等。當然,這些運作規範,多係民國五十 六年九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後所陸續訂頒。 以上諸多人事機構設置與人事人員管理制度,既屬原有「人事一條鞭 」架構下之法令規範;無疑地,未來必須配合威權轉型民主的政經環 境變遷,以及政府再造與地方自治等行政效能、彈性分權的潮流演進 ,儘速深入檢討並予合理研修,方能肆應新的時代需求。對此,考試 院基於國家文官法制最高主管機關之立場,自有必要針對包括人事管 理條例在內的各項現行法規及其實務運作,事先合理規劃、研擬妥當 方案;並且,適時將相關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俾為日後各級行 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人事機構與人員,調整其本身角色扮 演與發揮應有職能的執行依據。 本項專案研究報告,即是希望對我國現行人事機構設置與人事人員管 理制度,透過客觀學術探討,發掘各項問題、評估相關變數,同時試 擬具體革新方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作為未來決策參考。 <摘錄整理:研發會林明容>
人事機構設置及人事人員管理制度改進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