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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擬定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對現行公務人員體制影響之研究

標題 考試院擬定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對現行公務人員體制影響之研究
研究年度(民國年) 97 研究主持人 柯三吉
撰稿人 柯三吉、劉宜君、曹瑞泰、張惠堂、黃榮源 參加人數 6人
專案會議 2008 研究方式 考銓研究報告
研究經費 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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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為落實91年9月15日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議,專業績效人事制度研究分組所提「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銓敘部爰規劃建構契約人力進用制度,整合現行聘用、派用、機要、聘任、約僱等5類人員之管理法規,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該草案於94年7月28日經提考試院第10屆第144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4年8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惟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中,部分與會人員認為為解決臨時人員進用問題,而創造一套「契約聘用人員」的新制,對於經由國家考試進用之常任公務人員來說,並不公平,甚有違憲之虞。況值首次政黨輪替之際,恐造成安插私人,並破壞正常陞遷管道等亂象,將嚴重打擊常任公務人員之士氣。
惟因該草案第6屆立法委員任期內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各界意見亦有分歧。有的論者認為,可以藉此立法建構我國常任、政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人事管理體系,俾因應當前政府用人之需要,並維持政府人力結構衡平性。有的論者認為,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在內容和職務上,有相當部份近似民間組織或企業,如能採契約聘用制度,當可追求更好的經營績效。然有的論者認為,目前聘任、派用、機要人員都準用公務人員相關制度,將來若將之歸類為契約性人力,在制度運作上是否會有困難,有無必要將五類人員歸併一起,實有爭議。而有的論者則疑慮,是否因此立法而動搖我國傳統功績用人之文官體制,而導致「恩庇主義」與「偏好主義」的興起?有的論者亦認為,在同一機關內存有二元等級齊觀的人事制度,又可能因首長或副首長常年為聘用人員,可能引發對組織文化和行政行為衝突,實不可不慮。有的論者更認為,這五類聘用人員皆定位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是否「妥適」?更有的論者又認為,各機關現有舊制人員得繼續留任,新進人員應改依本條例,缺乏鼓勵舊制人員,恐更降低工作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