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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oo等141人因請求補發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事件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摘要 : 再訴願人等一百四十一人因請求補發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事件,不服銓敘部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七︶台銓訴決字第四一五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 再訴願駁回

事實 : 緣再訴願人等一百四十一人係宜蘭縣警察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之退休人員或其配偶︵其中游oo、石oo、胡oo、洪oo、汪彭oo及陳林oo分別為已故退休人員游oo、徐o、宮oo、林oo、汪oo及陳oo之配偶︶,渠等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向宜蘭縣政府申請補發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經該府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八六府人丙字第七0五三九號函請銓敘部釋復,案經銓敘部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以八六台特三字第一四九00一五號函答復宜蘭縣政府,略以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所發給者係補償金,並非補發退休金,且因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之法源經立法院刪除後已無是項給與發給之法令依據,是以,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休人員依該項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補償金亦符是項法令刪除之意旨,再訴願人等之申請該部無法同意照辦。宜蘭縣政府乃於同年七月十七日以八六府人丙字第0八三四六四號函轉知再訴願人等。再訴願人等不服,向台灣省政府提起訴願,經台灣省政府以管轄不合移送銓敘部受理,再訴願人等復不服銓敘部駁回其訴願之決定,於本︵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再訴願,並經銓敘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由 : 查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分別規定:﹁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按月照在職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至九十給與﹂;﹁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復查五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應依俸給法之規定,但得依現行待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併計。﹂且查當時退休給與已按上開條文中之但書規定,亦即按當時待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併計發給,自不發生疑義。惟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政府為提振現職公務人員之工作士氣,並避免退休人員給與超過現職人員待遇,是以在有限經費預算下,對待遇制度作較大幅度之變革,即將原支之﹁統一薪俸﹂、﹁ 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合併為﹁俸額﹂一項,並列為退休給與計支內涵,另增支﹁工作補助費﹂一項,僅對負有實際工作之現職人員支給,故不列為退休金基數之內涵,以使現職人員之待遇能作較大幅度之提高,並與退休人員之所得維持較為合理之差距。惟退休人員認為﹁工作補助費﹂應屬公務人員退休法中之﹁其他現金給與﹂,而要求補發。本院為解決實際困難,乃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經立法院審議決議維持原第八條條文作為第一項,另增列第二項規定:﹁前項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並於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揆諸前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係將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授權本院及行政院審酌政府財政狀況及現職人員待遇與退休人員所得合理平衡等因素加以考量訂定,並未明示應包括法定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等項目。復查七十一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實領本俸,為依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準此,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計算,在本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前,係以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為基礎,亦即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所列俸點折算之俸額為依據。而關於公務人員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本院前於六十八年三月間曾函行政院洽商研訂,經行政院審慎研究,基於各級政府財政負擔之考量及退休人員所得與現職人員待遇之比較已能維持相當平衡,乃於同年五月七日函復本院宜仍暫照現職人員之本俸及本人實物代金作為計算退休給與之標準。惟本院仍極重視退休金內涵問題,自六十八年起復經多次函請行政院洽商研訂,然仍基於上述理由而未訂定。七十八年二月及十一月,銓敘部復兩度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認為對於退休金數額標準訂定與現職人員待遇如何維持合理平衡及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等問題,仍有待深入研究,是以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一直未予訂定。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二四六號解釋:﹁公務人員之退休及養老,依法固有請領退休金及保險養老給付之權利,惟其給付標準如何,乃屬立法政策事項,仍應由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就同條第一項所稱﹃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七十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訂頒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則對工作津貼及軍職幹部服勤加給、主官獎助金,不列入退休︵役︶、保險俸額內計算,乃係斟酌國家財力而為者,尚未逾越立法或立法授權之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故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

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挽 瀾 委員 張 潤 書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李 復 甸 委員 蔡 良 文 委員 黃 雅 榜 委員 陳 火 生 委員 邱 華 君 委員 林 赫 進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九  日 院   長     許    水    德      

附記 : 再訴願人等對本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八七︶考台訴決字第0二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