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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oo因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評分事件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摘要 : 再訴願人因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評分事件,不服考選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選訴字第六二七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 再訴願駁回

事實 : 緣再訴願人報名參加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科考試,總成績為四九·0五分,未達該類科考試及格標準︵五0分︶,致未獲錄取,再訴願人於收受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單後,先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及八月三日申請複查﹁經濟學﹂與﹁會計學﹂兩科目考試成績,經考選部調出各該科目試卷核對結果,各該科目試卷評定成績與所發成績單登載相符,分別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以選特字第九一二二號函及同年八月十六日以選特字第一0七七七號書函復知再訴願人,並檢附各科目每題分數表。再訴願人不服,向考選部提起訴願,復不服考選部駁回其訴願之決定,於本︵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再訴願,並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由 : 按考選部辦理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而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則係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據。本案再訴願人參加本項考試,於收受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經濟學﹂及﹁會計學﹂兩科目成績,經考選部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之程序,調出各該科目試卷,翔實核對彌封號碼及筆跡,均無錯誤,試卷內容答案均已評分,並無漏未評閱情事,評定成績與成績單所載相符,乃列明各該科目各題分數復知再訴願人複查結果無誤,再訴願人不服,仍質疑該兩科目成績有疑義,提起訴願,依前開判例意旨,於法不合,是考選部所為原複查成績結果及駁回再訴願人訴願之決定,並無違誤。 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七條決定如主文

委員會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挽 瀾                           委員 張 潤 書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李 復 甸                           委員 蔡 良 文                           委員 黃 雅 榜                           委員 陳 火 生                           委員 邱 華 君                           委員 林 赫 進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院   長     許    水    德      

附記 : 再訴願人對本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八七︶考台訴決字第0一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