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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oo因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應考資格事件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摘要 : 再訴願人因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應考資格事件,不服考選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選訴字第六二八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 再訴願駁回

事實 : 緣再訴願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間,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檢附相關費件,報考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經考選部審查結果,與該項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不合,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以選專字第一四三五四號書函予以退件。再訴願人不服,向考選部提起訴願,復不服考選部駁回其訴願之決定,於本︵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再訴願,並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由 : 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土木工程、化學工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核子工程、控制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資源工程、醫學工程、電子物理、工業管理、礦冶工程、礦業及石油工程、自動控制工程、物理、化學、應用化學、工業教育、科學教育、職業教育、農業化學、食品化學、食品工業、醫學、藥學、牙醫學、復健醫學、公共衛生學、護理學、醫事技術、衛生工程、礦冶、採礦、消防、工程科學、陶瓷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氣象電子、生物統計、地球科學、大氣科學、食品工程、食品科學、中醫學、放射技術、保健藥學、護理助產、衛生教育、生物、流行病學、纖維工程、海洋科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森林、地質、生物工程、公害防治、紡織工程、水利工程、建築、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輪機、環境醫學、食品營養、漁業、印刷攝影、牙體技術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得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八十五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工礦衛生技師類科第一款定有明文。本案再訴願人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報考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核與上開應考資格表之規定不合,考選部未准其報名應試之處分及駁回其訴願之決定,並無違誤。至再訴願人指稱前曾以同一資格條件,獲准報考同類 科考試一節,據考選部訴願決定及所提答辯說明,係屬前次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問題,並非本案審究範圍,尚不得比附援引,作為報考本次考試之依據,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前段及第二十七條決定如主文。

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挽 瀾                           委員 張 潤 書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李 復 甸                           委員 蔡 良 文                           委員 黃 雅 榜                           委員 陳 火 生                           委員 邱 華 君                           委員 林 赫 進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院   長     許    水    德      

附記 : 再訴願人對本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八七︶考台訴決字第0一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