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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oo因八十六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科考試試題疑義事件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摘要 : 再訴願人因八十六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科考試試題疑義事件,不服考選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86)選訴字第六三一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 再訴願駁回

事實 : 緣再訴願人報名參加八十六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科考試︵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舉行︶,考試結束後,於同年八月三十日就應試科目﹁心理學﹂科目試題提出疑義,認原應試科目表所列之應試科目為﹁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惟實際應試之試題科目為﹁心理學﹂,未將諮商與輔導部分之試題涵蓋在內,應係科目錯誤,請求補救,經考選部請原命題及審查委員說明該科目試題已包含二十分以上之諮商與輔導項目,乃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以(86)選題字第一三五一0號書函答復再訴願人試題無誤,仍維持原計分方式。再訴願人不服,向考選部提起訴願,復不服考選部駁回其訴願之決定,於本︵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再訴願,並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由 : 查八十六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心理學﹂科目,係使用題庫試題,考選部於建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心理學﹂科目題庫試題時 ,依適用類科之不同,分別建置﹁心理學﹂及﹁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兩種不同之題庫試題,每套試題均於試題封袋上標明﹁心理學﹂或﹁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等不同之科目名稱,於考試前送請典試委員長依其適用科別分別抽選之,並無混淆之虞。惟機要組製作試題時,依往例將科目名稱括號內︵包括諮商與輔導︶之備註文字省略,從外觀看兩科目名稱雖皆為﹁心理學﹂,實則兩者之命題範圍並不相同,而考選部並未變更應試科目或錯用試題,再訴願人認其參加本項考試第八節應試科目應為﹁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實際應試時發給﹁心理學﹂科目試題,質疑採用試題錯誤或變更應試科目,應屬誤解。又再訴願人就八十六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科考試﹁心理學﹂科目試題命題範圍提出疑義,質疑考選部未將諮商與輔導項目納入命題範圍,該部旋依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程序,送請原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提出說明略以:﹁該試題第二題﹃洪水法﹄與第五題第二小題﹃自我防衛機制﹄,皆係﹃諮商與輔導﹄課程中的標準內容之一...另第三題同 透過那些方式影響兒童的社會行為發展﹖以及第五題第三小題﹃社會化 ﹄也是輔導的內容...綜合而論,該次試題應已包含二十分以上之諮商與輔導項目﹂,認本項試題並無錯誤,建議依原評閱標準評閱。而為慎重起見,考選部復將再訴願人所陳試題疑義提送本項考試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依原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意見處理,該項會議決議並經送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閱卷委員始據以評閱試卷,處理程序極其審慎週延,再訴願人請求該科目不予計分,洵無理由,考選部未准所請之處分及駁回其訴願之決定,並無違誤。 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七條決定如主文。

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挽 瀾                           委員 張 潤 書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李 復 甸                           委員 蔡 良 文                           委員 黃 雅 榜                           委員 陳 火 生                           委員 邱 華 君                           委員 林 赫 進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長     許    水    德      

附記 : 再訴願人對本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八七︶考台訴決字第0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