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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oo因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考試丁等考試錄取訓練事件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摘要 : 再訴願人因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考試丁等考試錄取訓練事件,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六公訴字第0九一五七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 再訴願駁回

事實 : 緣再訴願人應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考試丁等考試筆試錄取,經分發至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佔書記缺實務訓練一年,並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報到參加訓練。嗣廣慈博愛院以再訴願人訓練期間表現不佳,考核其訓練成績不及格,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六︶北市廣院人字第一一四九號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案經保訓會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八六公訓字第0四0七二號函核定在案。再訴願人不服,曾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陳情及向廣慈博愛院申請復審,經廣慈博愛院函復維持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後,復向保訓會提起再復審,惟保訓會以與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再訴願人旋改提起訴願,經保訓會駁回其訴願後,於本︵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再訴願,並於同年三月十三日提出補充理由書,案經保訓會檢卷答辯到院。

理由 :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及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按錄取分發區,依考試類科遇缺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訓練一年,訓練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區以外之機關。﹂第七條規定:﹁︵第一項︶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二項︶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現為保訓會︶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第九條規定:﹁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函報考選部︵現亦為保訓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又此項訓練考核工作,富高度屬人性,除訓練機關辦理該項業務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及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訓練機關長官對受訓人員考核之﹁判斷餘地﹂,應予尊重。本案卷查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檢附再訴願人差勤紀錄、值日紀錄、調查報告及簽呈等相關文件資料影本所示,再訴願人於本項考試訓練期間勤惰紀錄並非良好,有逗留院內與值班人員下棋、帶不明人士逗留院內、延誤所經辦業務等情事,該院養護 所前後兩任所長之簽呈紀錄,對再訴願人之考評亦屬不佳,則該院以其工作態度欠佳,作業常出錯,不守紀律等事由,予以考核訓練成績不及格,並非無據,故其所為考核結果之﹁判斷餘地﹂,允應予以尊重。又實務訓練係屬考試程序之一部分,再訴願人本項考試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未完成考試程序,因其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之身分,自無援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問題。是保訓會依據廣慈博愛院考核訓練成績,核定再訴願人本項考試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分及駁回其訴願之決定,並無違誤。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七條決定如主文。

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挽 瀾                           委員 張 潤 書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李 復 甸                           委員 蔡 良 文                           委員 黃 雅 榜                           委員 陳 火 生                           委員 邱 華 君                           委員 林 赫 進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二十   日 院   長     許    水    德      

附記 : 再訴願人對本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再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八七)考台訴決字第0一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