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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64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64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劉興善 林玉体 李慶雄 劉武哲
    劉興善 吳泰成 吳嘉麗 邊裕淵 陳茂雄 洪德旋
    林嘉誠 朱武獻 周弘憲
列席者:張俊彥 郭生玉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吳茂雄公假 李慧梅公假 邱聰智公假 伊凡諾幹公假
      張正修公假 郭光雄公假 徐正光休假 蔡式淵休假
      蔡璧煌休假
列席者請假:蔡良文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蔡良文代理           紀 錄:熊忠勇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3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總統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令:「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公布之。」暨立法院函略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業經該院討論通過,並已咨請總統公布一案,報請查照。

2、總統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令:「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一案,報請查照。

3、考選部函陳辦理94年第二次(第119批)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經過(附及格人員名冊)一案,報請查照。

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黃煥君、王德昀、詹復到三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醫師國家考試採行主題結構式臨床技能評量(OSCE)之可行性研究。
2、考試動態:舉行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暨舉行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考試。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
1、公教人員保險第三次費率精算研究辦理情形。
2、有關報載軍公教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實施日期之說明。
吳副院長容明補充說明:(略)
朱部長武獻補充報告:對許委員慶復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周主任委員弘憲報告: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94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活動情形。

(五)張局長俊彥報告:
1、有關人事服務績效滿意度調查結果案。
2、有關立法院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等行政院組織改造3法辦理情形。
3、規劃政府機關暨公務人員因應新型流感發生採行措施。
4、本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元智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美國人力資源發展學會合辦「第4屆亞洲區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
吳委員泰成表示意見:(略)
張局長俊彥補充報告:對吳委員泰成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臨時報告:
吳委員泰成報告:說明本席並不反對推動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改革,惟堅持改革方案應合理可行,針對本改革方案之實質內容,經深入思考,在方案大前提不變下,提出五點意見請銓敘部慎重考量,俾提高可行性:1.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百分比,由75%至80%調整為75%至85%,以避免發生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所得替代率低於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情形。2.本項方案之「退休所得」(即分子),宜將年終慰問金刪除,以減緩衝擊,提高可行性,並使計算較為單純易懂,並解決考績獎金未列在分母之缺失,亦可沖淡國軍志願役加給問題。3.主管加給之計算可參酌教育人員導師之做法,酌作修正,或以曾任之最高主管職位為計算標準,至於本(年功)俸別應以退休時為計算標準,不宜三年平均。4.有關法官、檢察官退養金部分,可考慮從法律上明定排除適用。5.有關退休所得合理化,除部擬之改革方案外,至少應同步推動於退休法中明定,俾解決法制疑義。此外,有關實施日期部分,由於大量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在1月16日及2月1日退休,爰建議實施日期訂為95年2月2日,俾減少衝擊。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議復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數相關事宜檢討報告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考選組會同銓敘組聯席審查。

二、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三、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暨其附表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四、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5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同時請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舉辦95年第一次至第四次航海人員特考,並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暨照院長所提,請000擔任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五、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修正草案通過並發布施行。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案:
(一)(略)

(二)(略)

散會:10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