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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65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65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許慶復 吳泰成 伊凡諾幹
    吳嘉麗 蔡璧煌 陳茂雄 劉武哲 蔡式淵 洪德旋
    劉興善 張正修 林嘉誠 朱武獻 周弘憲
列席者:蔡良文(代理) 張俊彥(顏秋來代) 蔡良文 郭生玉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吳茂雄休假 李慧梅休假 李慶雄休假 邱聰智休假
      徐正光休假 郭光雄休假 邊裕淵休假
列席者請假:張俊彥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蔡良文代理           紀 錄:熊忠勇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4次會議紀錄。
蔡委員璧煌表示意見:第164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有關請准舉辦95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專技人員航海人員特考案,經決議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並由本席擔任典試委員長。由於本項考試94年度係分別組設四次典試委員會辦理,95年度修正為常設典試委員會,係屬政策變革,應有檢討報告並經周詳討論,惟上週院會共有9位委員公假或休假,此一變革是否妥適尚值進一步考量。又考試委員並無明文須擔任典試委員長之義務,因此本席在典試委員會組成方式未經充分考量之前提下,拒絕接受擔任此一職務。
主席:第164次會議討論通過同意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並由蔡委員璧煌擔任典試委員長係屬院會實際情況,如各委員對於是否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及典試委員長人選尚有意見,可再行列案討論。
決定:(一)164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95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專技人員航海人員特考是否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及典試委員長人選部分,再行列案討論。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考選部函陳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9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暨關係文件(列入院會資料不含案內文件(二)至(六)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吳委員嘉麗表示意見:(略)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郭修發一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公務人員考試法制與人才選拔研討會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舉行94年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等各項考試辦理情形。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
1、本部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獎人與模範公務人員代表併同請見總統事宜。
2、有關立法委員提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 1條文修正草案,將保育員納編前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案之動態處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四)周主任委員弘憲報告:辦理95 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圖書遴選情形。

(五)顏副局長秋來報告:
1、建置「核心價值與核心能力網站專區」案。
2、完成建置「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

四、蔡代理秘書長良文報告:
(一)「新世紀文官制度變革與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辦理情形。
(二)有關94年度之院部會局年度工作報告暨95年度之部會局考銓業務施政重點報告擬合併提報院會事宜。

五、臨時報告:
洪委員德旋報告:說明有關優惠存款18%之法據,並非優惠存款要點,而是實施數十年之習慣法並每年經立法院通過預算之措施性法律,此亦是信賴保護之基礎。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 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故該項要點是否仍屬有效,非無疑義。行政程序法係90年1月1日公布實施,依法而言,至少兩年後,亦即92年1月後即不得有藉命令限縮人民權益之作為。況以修改內規之要點,實質刪減退休所得,其適法性如何?當然是有爭議。惟如銓敘部堅持認為可以修正要點之方式實質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有關實施日期、方案內涵,均應由銓敘部自行負責,無需報院。再者,本院審查公務人員18%改革方案時,銓敘部一再擔心如果擴大分母之計算,將導致軍、教比照辦理,惟結果是軍、教人員之方案均適度照顧退休人員權益,而公務人員卻相對最嚴苛,此種選擇性之處理,對於公務人員顯失公平。又依本席瞭解,世界各國即便以法律作溯及既往之例亦極少見,除日本及法國於二次大戰後訴求人民認同而溯及既往外,尚無其他案例,更無以用命令強制苛扣退休所得情形。另對於林委員玉体於民眾日報所發表之文章,指出反對改革者是基於政黨利益一節,表示不能贊同,且說明各黨利益不同,惟考試院依法必須有嚴正態度與立場。另說明選舉過程中,有關邱委員聰智所提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處理案,本席撤簽是基於部分情事屬公訴罪,非本院片面不溯及既往之宣示所能赦免者,並非反對。
委員表示意見:(略)

   乙、討論事項
一、銓敘部函陳有關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修正草案報請核備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意見通過,紀錄同時確定。

二、銓敘部函請准予撤回陳報本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一)同意銓敘部撤回,並停止審查。
   (二)各委員所詢有關中信局與台銀合併後,公教保險準備金之運用等相關事項,請銓敘部安排中信局向委員提出報告。

三、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等二十種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刪除考試程序實施體格檢查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等15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二、典試人員名單案: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三、院長提:本院第10屆第164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5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專技人員航海人員特考,並請同意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同時請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同意舉辦考試,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並請蔡委員璧煌擔任典試委員長。茲因本項考試94年度係分別組設四次典試委員會辦理,95年度調整為常設典試委員會,係屬重大政策變革,且蔡委員璧煌表示,在未經充分討論該項變革適當性之前提下,不願擔任該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爰就是否變更典試委員會組設方式及典試委員長人選部分,再提請院會討論。
決議:本案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散會:11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