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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66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66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陳茂雄 洪德旋 伊凡諾幹
    邊裕淵 邱聰智 徐正光 吳嘉麗 蔡璧煌 蔡式淵
    吳茂雄 劉武哲 李慧梅 劉興善 吳泰成 張正修
    郭光雄 李慶雄 林嘉誠 朱武獻 周弘憲
列席者:蔡良文(代理) 張俊彥(顏秋來代) 蔡良文 郭生玉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許慶復病假
列席者請假:張俊彥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蔡良文代理           紀 錄:熊忠勇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5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通用值機員)第18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船舶電信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紀錄(列入院會資料不含會議紀錄附件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辦理94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第二階段考試經過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26次會議紀錄(列入院會資料不含會議紀錄附件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詹復到、陳慧芬、游清傑三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考選行政-94年第4季(10至12月)業務檢討及工作計畫重點報告。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
1、本部配合職系說明書修正辦理職系調整業務簡化情形。
2、本部94年第4季重要業務檢討報告。

(四)周主任委員弘憲報告:公務人員保障法實施成效及意見調查。

(五)顏副局長秋來報告:
1、規劃建置工友管理法規釋例檢索系統。
2、菁英領導班赴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研習情形。
3、辦理94(下半)年各機關學校將屆退休公教人員長青座談會。
4、「創意激發」及「問題分析與解決」儲備講師培訓辦理情形。

四、蔡代理秘書長良文報告:
(一)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94年度辦理訴願業務情形。
(二)本院辦理資訊教育訓練及資通訊安全防護執行情形。
(三)本院各分組審查會議案進行審查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95年度單位預算案立法院審議動態情形。

五、其他有關報告:
郭委員光雄報告:本院與加州管理學院合作舉辦「新世紀文官制度變革與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情形。

六、臨時報告:
吳委員泰成報告:詢問代理秘書長本次院會議程何以未依到案先後編列?並說明上週五(94年12月30日)一早本席已洽秘書處議事科及代理秘書長,將本席擬提議案自第二案起列入議程。請問為何今日議程,有他案插隊為第二案?(下段於主席說明後表示)所謂慣例應以眾所周知、約定俗成為限,議程順序主席以行政權加以變動,亦應以增進和諧提高議事效率才用,若只為摒阻委員提案之討論機會,則難服人。其次說明所提七項議案之用意,請勿作過多連想。有關本院組織法修正之提案,係鑑於院長、副院長及所屬部會三位首長屬行政職務,與憲法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角色職責不同,為便利院會運作,及對主管首長權責之尊重,應屬出席且參與討論,以爭取共識與支持,惟不宜參與表決,此提案係擬請交付審查,俾與今天下午之聯席審查會邱委員聰智提案併同審議。並希望在該案未獲通過前,道德呼籲上開人員如遇議案之表決,宜棄權。另外6個有關18%改革之議案,係由於94年11月10日表決迄今,本席接獲許多陳情,表示方案不合理之處亟待調整,且於表決後行政院核可之軍教方案擴大照顧退休人員利益,與本院通過之甲案內涵已大不同,公務人員部分宜適度調整,以回應陳總統於選後表達應就計算基準、配套措施妥為處理之宣示,期使方案真正合理可行,爰提案請依據本院會議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九案請與第二案合併討論。(下段於李委員慶雄發言後表示)此六案係因11月10日表決後,軍教方案之發展,已造成甲案實質之變動,提請同仁為多元理性之思考與討論。
院長講話:(略)
委員表示意見:(略)

   乙、討論事項
一、院長提:依據上(第165)次會議決議,有關第164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5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專技人員航海人員特考,並請同意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同時請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同意舉辦考試,組設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並請蔡委員璧煌擔任典試委員長。茲因本項考試94年度係分別組設四次典試委員會辦理,95年度調整為常設典試委員會,係屬重大政策變革,且蔡委員璧煌表示,在未經充分討論該項變革適當性之前提下,不願擔任該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爰就是否變更典試委員會組設方式及典試委員長人選部分,提請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決議:95年專技人員航海人員特考典試委員會僅辦理第一次及第二次考試典試事宜,仍由蔡委員璧煌擔任典試委員長職務。(註:本項決議文有所修正,如何修正,務請看下次會議紀錄之更正。)

二、吳召集人容明提:審查銓敘部函陳關於部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之重點及執行說明」重要業務報告本院部分委員之提示意見,謹研提處理意見,並修正方案之部分執行內涵,報請核備一案報告,請討論。(註一:銓敘部依據審查結果,於會議中就公務人員與軍教人員相關權益是否平衡等問題,提出「銓敘部對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衡平性暨年終慰問金宜否納入退休所得計算內涵之意見說明」(如附件)。註二:提案單說明欄,審查結果第一點於末尾補正增列下列文字「但遇有較大幅度之待遇調整、通貨膨脹或緊縮等情況時,再由銓敘部通盤檢討優存金額之計算。」)
決議:本案有關聯席審查會審查結果有關事項(包括施行日期),由銓敘部併同本院94年11月10日(第158次會議)決議之方案,參酌軍教方案處理內涵,合理斟酌配套,依權責自行負責處理。

三、吳委員泰成、邊委員裕淵、洪委員德旋提:為落實憲政體制,確保考試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修正案,規定議案之表決時,以憲定獨立行使職權者為限,敬請公決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保訓暨綜合組會同考選組、銓敘組併同第160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二案,有關邱委員聰智、劉委員興善提出之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修正案(刪除部會首長為院會會議成員之規定)聯席審查。

四、吳委員泰成、蔡委員璧煌、洪委員德旋、邊委員裕淵、許委員慶復提:為使部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案,確實達到公平合理,且軍公教退休人員間方案內容衡平,建請將分母值中公務人員之適用技術及專業加給表(一)者,予以加權(乘1.5),以減少不公一案,請討論。(註:本案提案單之說明四,有關專業加給表之(二)、(三)、(四)係屬誤繕,請更正為專業加給表(二)、(六)、(七)。)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併討論事項第二案參考。

五、吳委員泰成、洪委員德旋、蔡委員璧煌、許委員慶復提:為使部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案,確實達到公平合理,且軍公教退休人員間方案內容衡平,建請於分母值(現職所得)中,增列考績獎金一案,請討論。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併討論事項第二案參考。

六、吳委員泰成、蔡委員璧煌、洪委員德旋提:為使部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案,確實達到公平合理,且軍公教退休人員間方案內容衡平,建請於分母值(現職所得)中,增列不休假加班費一案,請討論。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併討論事項第二案參考。

七、吳委員泰成、許委員慶復、邊委員裕淵、蔡委員璧煌提:為使部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案,確實達到公平合理,且軍公教退休人員間方案內容衡平,建請於分子值(退休所得)中,刪除年終慰問金一案,請討論。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併討論事項第二案參考。

八、吳委員泰成、蔡委員璧煌提:為使部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案,確實達到公平合理,且軍公教退休人員間方案內容衡平,建請於分子值(退休所得)中,增列法官檢察官月退養金一案,請討論。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併討論事項第二案參考。

九、吳委員泰成、洪委員德旋、蔡委員璧煌提:為使部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案,確實達到公平合理,且軍公教退休人員間方案內容衡平,建請於分母值(現職所得)中,增列地域加給一案,請討論。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併討論事項第二案參考。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案:(略)

散會: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