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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69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69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吳泰成 洪德旋 徐正光 伊凡諾幹
    許慶復 邱聰智 吳嘉麗 李慧梅 李慶雄 蔡璧煌
    吳茂雄 劉武哲 劉興善 陳茂雄 郭光雄 林玉体
    張正修 邊裕淵 蔡式淵 林嘉誠 朱武獻(李若一代)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 蔡良文 郭生玉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 假:朱武獻休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熊忠勇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8次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表示意見:(吳委員嘉麗)第168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有關海巡特考請辦案,本席建議應採多元方式取才,且錄取人員無需限制其性別條件,該案雖經決議通過,惟請將本席表示不同意見列入紀錄。(吳副院長容明)第168次會議朱部長武獻報告一案,蔡委員璧煌曾表示依憲法及相關法律,公務人員福利事項並非本院或銓敘部職掌,而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住福會權責一節,雖係委員個人意見陳述,惟於法制上似尚有疑義,按住福會雖然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事項,惟依銓敘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退撫司亦掌理公務人員福利事項,特向院會說明。
補正:第168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之決議補正如下:「照案通過(吳委員嘉麗對考試方式、錄取規定表示不同意見),並照院長所提,請李委員慧梅擔任本二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總統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令:「茲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一案,報請查照。

2、銓敘部議復關於司法院函送「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第2條、第5條、第1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報請查照。

3、銓敘部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陳清添、呂明泰二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任可怡一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辦理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資料統計分析。
2、考試動態:舉行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等各項考試辦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三)李次長若一報告:94年公務人員請任事宜辦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李次長若一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沈副主任委員昆興報告(劉主任委員守成請沈副主任委員昆興代表報告):國家文官培訓所95年度各項訓練期程編排情形。
伊凡諾幹委員表示意見:(略)
李所長嵩賢補充報告:對伊凡諾幹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周局長弘憲報告:
1、各機關學校工友選擇勞退新制者,不得先行結清勞退舊制年資。
2、規劃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低利貸款。
3、本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文昌樓及名人巷學員寢室整修完竣報告。
邱委員聰智表示意見:(略)
周局長弘憲補充報告:對邱委員聰智意見加以說明(略)。

(註:本案周局長補充報告部分,修正為:「對邱委員聰智意見擬進一步瞭解後加以說明(略)。」,爰請看下次會議紀錄之更正。)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
(一)「院長歲末記者會」辦理情形。
(二)本院95年度加值班費檢討情形。
(三)依據本院第10屆第162次會議決議,研議有關現有職務宿舍可否供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等借住使用情形。
(四)依據本院第10屆第168次會議決議,針對外界批評本院行政怠惰,予以澄清情形。
(五)本院暨所屬部會95年春節不舉行團拜。

五、臨時報告:
(一)總統府秘書長錄總統中華民國95年 1月25日令:「特任張俊彥為考試院秘書長」一案,報請查照。

(二)總統府秘書長錄總統中華民國95年 1月25日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弘憲另有任用,應予免職。特任劉守成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一案,報請查照。

(三)洪委員德旋報告:上次會議部分委員針對18%改革案提出釋憲之主張,本席認為可分成二點說明:1.針對立法院凍結銓敘部預算部分,銓敘部有權自行主張並聲請釋憲,惟針對立法院要求將優惠存款要點送請立法院備查部分,並無釋憲之必要,因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行政命令並應送請立法院備查。2.聲請釋憲應強調法制面向,亦即優惠存款要點之法效力疑義,並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規則、法規命令之解釋,及該法第174條之1針對職權命令之適用期限等內容。另針對媒體報導前公平會副主委涉詐領公款遭求刑四年一事,說明公務員涉貪瀆情形約有二種,一是蓄意犯,二是誤觸法網,保訓會及人事行政局針對此二情形,應分別開設訓練課程,針對前者,應就觸法者之生活背景、人格發展過程進行個案分析,後者則應加強法制訓練,以強化對於公務人員之保障。

(四)吳委員茂雄報告:有關本席於林部長嘉誠報告時,就94年原住民族特考期間因公出國參加研討會,本席曾委請蔡委員璧煌代理典試委員長職務一節,進一步補充說明係為避免該項考試如遇突發情形時,考選部無人可洽詢之權宜措施,如涉法制疑義,是否應建立制度,俾便日後委員依制度辦理,並向蔡委員璧煌表示歉意。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說明:(略)

   乙、討論事項
張委員正修、伊凡諾幹委員提:為立法院所為決議:「行政院、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88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無視於國家憲法、法律之存在,除予以嚴重譴責外,行政院及考試院必須將因修改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一案,涉及之行政命令即送立法院審查。」,其內容與行政法制多有未合。為健全憲政體制,釐清本院與立法院職權,建請院會就立法院要求本院及相關院將軍公教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各項辦法與要點等規定修正方案,比照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之決議,是否逾越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請討論。
決議:本案交銓敘部研議。

   丙、臨時動議:(略)

散會:1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