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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76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76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李慶雄 徐正光 伊凡諾幹
    洪德旋 吳嘉麗 張正修 李慧梅 吳泰成 劉武哲
    吳茂雄 許慶復 蔡璧煌 劉興善 邱聰智 陳茂雄
    蔡式淵 郭光雄 邊裕淵 林嘉誠 朱武獻(李若一代)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葉瑞與代) 蔡良文 黃雅榜 李若一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 假:朱武獻公假
列席者請 假:周弘憲公假 郭生玉休假 吳聰成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熊忠勇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75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考選部函陳95年中醫師檢定考試(補考)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列入院會報告資料不含案內附件(二)至(六)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2、銓敘部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王玉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林烈進、陳聯福二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撰編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制度白皮書。
2、考試動態:辦理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入闈製題工作暨舉行95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李次長若一報告:行政院以外機關95年比照行政院實施績效獎金及績效管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李次長若一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本會95年度專案委託研究公務人員培訓制度情形。
(五)葉主任秘書瑞與報告:
1、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
2、第8屆中央機關美展辦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葉主任秘書瑞與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立法院聯繫動態情形
五、臨時報告:
(一)張委員正修報告:銓敘組與保訓暨綜合組於3月14日審查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之決議,採銓敘部所建議之第一案,其決議內容為:社團年資不再併計公務人員年資,以往退休處分不予撤銷。此次審查會採第一案,係將採計要點認為係屬於行政契約,並謂要點為行政契約之要約,而要點所規範之實質內容係屬於職權性法規命令,而要點之形式為行政規則。本席以為此一理由與行政契約之理論完全背馳,其理由如下:1、行政契約並不適用「契約自由」之原則,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契約之相對人,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公務人員退休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並未包括黨職人員,因此將採計要點解釋為行政契約不能成立;2、行政契約之內容不能違反法律之規定,且必須在法定權限之範圍內,考試院不能就非屬於其權限之黨務人員簽訂行政契約,因此將考試院所訂定之要點視為行政契約之要約,顯然不能成立。3、縱要將採計要點認為是行政契約,如當時有法律為根據,則在解釋上就無問題。衡量當時情況,於國民黨執政時期,要由立法院通過此種年資採計之法律,以作為考試院訂定行政契約之依據,絕對有可能。在當時有可能由立法院通過此種年資採計之法律以作為考試院訂定行政契約之依據的時候,不讓立法院訂定法律,反由考試院訂定要點,才於現在要將要點解釋為行政契約,顯然過於牽強。
(二)考選部函陳請准增列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額錄取名額76名一案,報請查照。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一)同意增列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額錄取名額76名,另並同意考選部於會議中表示,增加圖書資訊管理科別增額錄取人數5名。
(二)增額錄取制度所造成之分發不公問題,請考選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乙、討論事項
考選組吳召集委員嘉麗提:審查本院第10屆第115次會議臨時動議第3案,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修正草案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丙、臨時動議
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一)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二)本案紀錄同時確定。

散會:11時5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