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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87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87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張正修 徐正光 伊凡諾幹
    蔡式淵 李慶雄 陳茂雄 李慧梅 吳泰成 劉武哲
    許慶復 邱聰智 郭光雄 蔡璧煌 邊裕淵 吳茂雄
    吳嘉麗 劉興善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顏秋來代) 蔡良文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洪德旋休假 
列席者請假:周弘憲公假 郭生玉休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朱琇瑜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86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考選部函陳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列入院會資料不含案內文件(二)至(六)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通用值機員)第20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船舶電信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20次會議紀錄(列入院會報告資料不含會議紀錄附件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本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取得BSI 國際認證。
2、考試動態:舉行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第二試口試。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中央機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前查驗作業辦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吳兼主任委員容明、朱兼主任委員武獻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1、本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三機關對於基金之監督、管理權責等問題,請監理委員會會同管理委員會研議後於3個月內提報院會。
2、退撫基金運作之資訊公開及防弊問題,請基金監理會及基金管理會依據各委員意見研議後於2週內提報院會。
3、就本年5月30至6月6日退撫基金投資股市情形,請基金監理會進行瞭解後提報院會。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規劃辦理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實務訓練機關分區座談情形。
(五)顏副局長秋來報告:
1、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績效優良獎勵計劃」。
2、研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
3、本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在地化訓練及混成學習之規劃案。
四、臨時報告:
張委員正修報告:對本院第七屆委員所決議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是否違法,提出相關法理,請各委員參考:1.考試院可否獨立於立法院之外,具有獨立之立法權?按除非憲法明文規定授權給國會以外之國家機關,否則國會以外之國家機關並沒有獨立於國會之外的立法權。2.本院如果是類似美國之獨立行政委員會,具有準立法權,則此一準立法權可否就沒有法律授權的事項行使準立法權?在美國可以行使準立法權之獨立行政委員會,也必須有國會所制定之法律為依據,並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準立法權。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並非法規命令,亦非職權命令,更非不可訂定與人民之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行政規則,亦非行政契約,況且本院並無獨立於國會之外之立法權,因此該要點絕對無法在憲法中找到其合法性之根據。該要點之訂定既無憲法根據,亦無法律之授權,是違法之規定,謹供各位委員思考。
劉委員興善表示意見:(略)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其附表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院一組及部擬意見通過後分行。
二、銓敘部議復司法院擬具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第2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銓敘組審查。
三、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增訂錄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部分)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四、銓敘部函陳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銓敘組審查。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1時30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