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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邱聰智 許慶復 伊凡諾幹
    李慶雄 吳嘉麗 洪德旋 吳泰成 邊裕淵 劉武哲
    張正修 蔡璧煌 劉興善 吳茂雄 陳茂雄 蔡式淵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吳三靈代) 蔡良文 郭生玉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 假:李慧梅休假 徐正光休假 郭光雄休假
列席者請 假:周弘憲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朱琇瑜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87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8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修正通過(修正內容:部原擬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文末增列但書『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5年5月30日至6月6日止,進出國內股市概況報告」一案,報請查照(議程第11頁至第17頁有關退撫基金95年5月30日至6月6日進出股市統計表,依院會多數意見予以收回)。
委員表示意見:(略)
吳兼主任委員容明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 95年醫師國家考試命題技術研習會。
2、考試動態:辦理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驗船師、船舶電信人員、漁船船員考試及95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暨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入闈製題工作等考試事宜。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本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務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情形。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
1、編印保障事件決定要旨彙編。
2、編印行政法院撤銷保障事件裁判書彙編。
(五)吳副局長三靈報告:
1、全國工友資訊管理系統辦理情形。
2、行政院核定明(9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3、本(第8)屆總統杯中央機關員工球類錦標賽成績。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立法院聯繫動態情形。
張委員正修表示意見:(略)
五、臨時報告:
(一)吳委員泰成報告:對於考選及銓敘議題分別提出報告如下:
1、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自今年起從二試改為一試,如何顧及閱卷之公平與品質,本院及考選部在改革定案時,已有所承諾,應予貫徹。今年高普考報考人數高達七萬多人,其中單一類科逾一千人報名者有21類科,甚有多達6,457人者。此外即將舉行之司法特考及律師等專技人員等考試,均有單一類科報考人數眾多,競爭激烈,些微分數差距對考生權益即影響深遠,不容小覷。其人工閱卷部分,實應有效提昇閱卷之公平。有關國文部分,考選部已進行研究,希望及早付諸實施;專業科目人工閱卷部分,建議凡單一類科應考人超過一千人以上者,即應分題評閱,以提升考試公平性,以上均請部確實辦理,並請各典試委員會注意。
2、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去(94)年刑法修正,修正後同條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修正條文將自本(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前後對於公務員定義範圍之寬嚴有何差異?此復涉及憲法第8章、公務人員基準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等相關規定之於公務員之定義及適用範圍,本院所掌理之法規有關公務員之定義應如何釐清,相關法律有無修正之必要?均建請銓敘部蒐集立法原意暨相關資料研議報院研處。
李委員慶雄表示意見:(略)
(二)張委員正修報告:1.法律系教授建議司法人員特考及律師高考應將「憲法」列為專業科目,建請考選部研議。2. 第187次會議時,本席為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是否有憲法與法律之根據,依據法理作一整理。由於近日本席為對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訟而整理昔日之各種公文,發覺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根本未經昔日之院會通過,竟僅由銓敘部報考試院後,即由孫科院長批示准予照辦。按考試院為憲法上之機關,採合議制,院長並無單獨批准行政命令之權。因此縱考試院有權決議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然從當日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之決策過程來看,根本是孫科院長公然違法,因此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建請院會深入追究此一事實。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修正通過(修正內容:五等考試增列「會計」類科,其應試科目普通科目與其他同等級類科相同,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專業科目為會計學大意、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二、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暨其附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三、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洪委員德旋擔任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2時
主 席 姚 嘉 文